2020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广州从化法院严厉打击利用“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于近日审结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
明知对方不法用途却仍出售银行卡,获刑10个月
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犯罪资金走账的情况下,仍将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四张银行卡及U盾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使用,共获利4000元。最后经法院确认共有被诈骗资金77万元转入被告人徐某的四张银行卡内流转。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收购转卖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获刑8个月
被告人张某、李某两人多次到多家银行和多家通讯公司办理银行卡、U盾、手机SIM卡(每一套包括银行卡一张、绑定银行卡的手机SIM卡一张、U盾一个)出售给他人,同时收购他人的银行卡、手机SIM卡、U盾进行转卖牟利。
经他们买卖的银行卡,均被多次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后经法院确认,共有被诈骗资金70万元转入上述银行卡内流转。
从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出售、收购银行卡小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上述案件中,徐某、李某、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后仍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必须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丢失必须及时挂失。绝不能贪图小便宜,为蝇头小利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否则可能会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等待自己的可能是“牢狱之灾”及财产损失等,到时便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