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额温枪买卖引起的复杂纠纷,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因种种原因停止合约,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货款,被告作为卖方,因付出了人力拒绝退还货款,双方争执不休,闹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原告H公司与被告D公司签订《购销合同》,H公司向D公司采购额温枪2万支,总价款为706万元,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前,收货地点位于深圳仓库。合同约定:签订24小时内H公司支付50%货款353万元,4天内再支付总价20%即141.2万元,交货满1万支当天支付全部尾款即211.8万元,D公司收款后发完所欠订单数量。
合同签订后,H公司当日即向D公司支付货款353万元,并催促D公司尽快交货。2月22日,D公司分别通过现场交付和快递方式向H公司交付250支额温枪。同一天,H公司在网上发现防疫物资交易诈骗频发,因此怀疑D公司也可能诈骗,于是向其发函,要求终止合同。2月24日,H公司又致函D公司要求其提供有关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否则已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D公司同日回函不同意终止合同,要求H公司按照合同于当天前支付第二期货款141.2万元。
2月24日至3月上旬,H公司不断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D公司“诈骗”。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D公司称《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尚未到期,且H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二期货款,违约在先。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未果。
3月18日,在H公司强烈要求下,经D公司居间牵线,H公司与D公司、额温枪生产厂家案外人S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H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D公司与S公司签订的2万支额温枪购销合同同时终止,不再继续履行,相关双方“不承担原合同一切责任”;H公司、D公司之间《购销合同》的未履行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H公司直接与S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S公司卖给H公司1.2万支额温枪,共240万元货款由D公司从已收到的H公司货款中代付。签约当日,D公司还向H公司返还了货款28万元。三方协议签订后,S公司向H公司交付了1.2万支额温枪。
该案中,H公司诉请D公司退还其余货款85万元。对于三方《协议书》第一条“双方不承担原合同一切责任”的真实意思,H公司认为指《购销合同》约定的H公司支付货款、D公司交付额温枪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D公司则认为指D公司在已向H公司交付250支额温枪又退还28万元,而且直接把S公司介绍给H公司,并代H公司向S公司支付240万元货款后,原合同剩余货款无需返还。
法院认为,D公司向H公司交付250支额温枪价值88250元,实际未返还货款应为761750元。在当时形势下,额温枪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D公司掌握着额温枪生产厂家信息并拥有供货渠道,有着较大的商业价值,从几个合同的情境、相关条款、签订前后当事人的行为和合同目的来看,原本D公司向S公司购买2万支额温枪,然后再转卖给H公司,目的是从中赚取差价;而H公司直接向S公司购货后,单价每支减少153元,1.2万支共计节省183.6万元。D公司在与H公司的一系列往来过程中已付出了相当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其主张剩余货款无需返还具有合理性,其实质是对于D公司在原《购销合同》中的预期收益以及居间促成H公司与S公司直接交易的一种补偿,因而综合考量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利益平衡等各方面情况,认定H公司主张返还货款85万元的诉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故判决驳回H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