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记者今天从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747.26元及犯罪所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3、4月份至2021年3月,在某电讯门市部工作的邹某在杨某(另案处理)的组织、教唆下报送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的注册京东或淘宝账户的短信验证码以赚取佣金。
邹某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区分,对使用老人机的客户在未经过客户同意且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发送至微信群供他人注册京东或淘宝账号,随后又从客户手机窃取短信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供他人完成京东或淘宝账号注册。对使用智能手机的客户,邹某就以赠送一条手机数据线为代价换取客户同意报送该客户的手机号码及注册验证码。
邹某报送的手机号码及注册验证码每成功注册一个京东或淘宝账号,其可获得3至6元的佣金。经核算,邹某报送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至少有700多条,其中200多条是从使用老人机客户手机内窃取并出售给他人,违法获取佣金4747.26元。案发后,邹某在其家属劝说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邹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切不可贪图小利,在陌生网站、APP、小程序等或向他人随意泄露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