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管理商事调解、市场化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提升商事调解、市场化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专业化水平。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调解组织入驻条件、调解员选任要求、调解规范、收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意见明确,开展调解工作应注意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避免衍生矛盾纠纷的产生。对于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
意见强调,商事调解组织、市场化调解组织向当事人收取调解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并向当事人提前书面告知,充分说明调解收费的相关事项,坚决防范强制收费、违规调解、虚假调解等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