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中院依法审结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被告赖某某等5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决赖某某等5人共同赔偿四万余元及律师费,并在广东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偿道歉。该案是清远法院审结的首宗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起,赖某某在其经营的通讯店内,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开户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私下利用客户的身份证多开手机卡,后将手机卡加价出售给黄某某等人,黄某某购买手机卡后加价转售给陈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潘某某购买手机卡后再次加价进行转售。
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赖某某等5人出售的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手机卡所得金额四万余元。2020年8月,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赖某某、黄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赖某某、黄某某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依法予以判处。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赖某某等5人通过倒卖盗用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办理实名手机卡等非法方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赖某某等5人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利用客户的身份证多开手机卡并加价转售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害,且销售的手机卡未被追回,对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宣判后,赖某某等5人均未提起上诉,已按判决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并在南方日报刊登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民法典在总则编对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并在人格权编以专章的形式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不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