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下称“新会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新会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该案中,林某与何某是朋友关系,林某主张,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向林某借款数万元。后何某因病去世,其没有留下遗嘱,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其遗产。林某讨债无门,无奈之下,向新会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何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启动遗产处理事宜。
新会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该案中,林某持有何某生前出具的欠条等债权凭证,具备债权人的形式要件,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同时,何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因此,林某申请指定民政局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新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保障遗产公平有序分配,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案件的依法审理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填补当地对该类型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空白,不仅依法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推动相关程序配套和操作指引的完善,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开创性意义,是江门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