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高额利润的诱惑,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通过把自制洋酒灌进真瓶,伪装成品牌洋酒进行销售,形成生产、销售假冒洋酒“一条龙”作业。
近日,江门江海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假冒名牌洋酒注册商标的犯罪案件,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康等10名被告人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
2020年3月起,被告人梁某运与被告人李某康合伙制作假酒,梁某运购进白兰地等制酒原料交由李某康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等品牌的洋酒,李某康负责购买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等品牌洋酒的商标、酒瓶、包装盒等制假材料及工具,再由梁某运销售给吴川市被告人欧某雄等人经营的酒行。随着生意越来越好,至2021年,李某康开始租赁工场继续大批生产假冒洋酒。同年7月起,被告人梁某聪开始帮助梁某运送假酒销售给欧某雄等人。期间,梁某聪发展了自己的客户,并租赁了仓库用于自己及梁某运共同储存假酒。
2022年3月,朱某海伙同朱某租赁制假工场,由朱某海购买名牌洋酒的制假原料,由朱某负责生产假冒洋酒,再由朱某海负责销售。同年5月至7月,彭某、朱某君先后加入该制假工场生产假洋酒。朱某锋、朱某华在朱某海的安排下,为李某康的两处制假酒工场购买名牌洋酒的制假原料,将空酒瓶翻新后,送至制假酒工场交给李某康和朱某制造假洋酒,再将假洋酒存放或者邮寄给客户。经统计,李某康等10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00多万元。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康、梁某运、梁某聪、朱某海、朱某、朱某锋、朱某华、彭某、朱某君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欧某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上,江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本案销售的假冒伪劣洋酒产品辐射到省内多个城市,形成了固定的生产、订购、运输、存储、销售模式。被告人分工明确,合作密切的制售假冒洋酒产品团伙,从制作到最后销售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一条假冒品牌洋酒的地下产业链,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江海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该类犯罪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制裁,有效保护了国外知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