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赃物,却为追求利润多次收购盗窃赃物,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殊不知来钱快、栽得更快!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回顾
陈某(化名)在羊城某地经营二手手机配件生意,为非法获利,在收购他人出售的物品时,不按规定登记出售人的信息,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手机是盗窃得来的赃物,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手机,经翻新后出售牟利,直至案发陈某共获利一万余元。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至法院。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收购赃物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上述案件中的陈某明知收购的手机是赃物,仍选择与窃贼同流合污,触犯法律。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对于他人提供的来历不明的物品,不要贪图小利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否则行之踏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