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事债务问题,李某、谭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因涉案被法院查封财产,二人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内的设备、产品全部变卖后退租。
基本案情
2021年,在中山市从事灯具生产、加工、销售生意的李某、谭某夫妻二人,因市场不景气,公司经营逐渐出现困难,无力支付货款,而被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查封李某公司灯饰12种共计430箱、生产线10米(2条)。后经法院调解,李某公司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承诺2021年3月30日前将拖欠的货款支付完毕。
调解协议签订后,李某二人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随着公司经营情况每况愈下,2021年4月,李某和谭某决定结束经营,并铤而走险,将包括被法院查封的灯饰和生产线在内的所有设备、产品全部变卖。
同年6月,对方公司由于迟迟未收到货款,便前往李某公司交涉,发现其二人已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便立即向法院报告。
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将李某、谭某二人抓获归案,并于2023年6月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二区检”)审查起诉。
“都怪我们不懂法,存在着侥幸心理,如今不仅多年的经营心血化为乌有,还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经检察官耐心教育,李某、谭某二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积极联系家属筹钱,将尚未支付的货款6万元全部还清,取得了对方公司谅解。
2023年8月,中山二区检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于近日判处李某、谭某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查封、扣押、冻结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针对涉案人员的财产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未经司法机关准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旦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或致使国家、集体、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