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机动车“碰瓷”刑事案件,被告人郭某和、李某坚犯敲诈勒索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和5000元。
2023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坚在高明区机动车考场附近物色到作案目标被害人邢先生,然后通知被告人郭某和前来接应。二人驾驶租来的奥迪豪车尾随被害人,驶出一段路程后伺机碰撞邢先生的汽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邢先生当场向两被告人支付了维修费2.3万元人民币。事后邢先生越想越不妥,于是当天向公安机关报警。
次日,被告人郭某和、李某坚和吕某星(另案处理)到中山市西区驾驶人理论考场附近继续寻找作案目标,以同样的手法“碰瓷”了被害人陈先生,陈先生向被告人支付了维修费2.6万元人民币。
为何两位车主都非常顺从地支付了高额维修费?原来,两名被害人均在较早前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且需重修科目一,但却偷偷驾驶机动车上路,他们在与旁人闲聊时提及此事,于是被犯罪分子“盯上”了。因此,发生事故后被害人也因自身无证驾驶不敢声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和、李某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是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手法层出不穷,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被害人来实施,还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等等。
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当疑似遇到“碰瓷”行为时,当事人首先要沉着冷静,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拍照、录像以保存证据,并及时报警处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