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包工头”周某拖欠8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并以更改联系方式等方法躲避追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243499元。最终,被告人周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
“包工头”欠下巨款后逃匿89名工人工资“没着落”
2011年3月,周某挂靠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佛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工程,并雇佣多名工人进行建设施工。因经营、资金结算问题,周某资金出现困难,不仅原有债务还不上,其雇佣的89名工人的工资更是没了着落。截止2015年5月,周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243499元。
欠下巨款后,面对工人的工资诉求,以及材料供应商、债权人的连连追债,周某自知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于2015年5月更改联系方式并逃匿,逃避支付上述8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5年12月,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周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立刻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全部工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周某仍未支付89名劳动者的报酬。
2016年12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周某协调挂靠公司支付了上述所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2017年1月,周某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
被告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共计人民币2243499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发后,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目前,周某所挂靠公司已支付上述所欠工资款项,可以对周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周某是初犯,能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同时其所挂靠公司已支付所欠工资款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
工程承包人出现资金问题应正确面对妥善解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拖欠工人劳动报酬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于2011年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被告人周某因为经营不善,欠下多名工人劳动报酬后选择躲避,涉案数额巨大。虽然后来周某协调了挂靠单位支付了工人的劳动报酬,但其行为依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官提醒,对于工程承包人来说,在日常的经营中应懂法律、讲诚信,当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劳动者来说,应采用合法渠道维权,如遇到企业老板拖欠工资逃跑的情况,除了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之外,还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信息,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