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以范兴振、卢良文(在逃)、张裕君(已判刑)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时分时合,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绑架等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犯罪行为。
另查明,2009年4月,范兴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兴振无视国家法律,纠集蒋冬等多人成帮结伙持械斗殴,致一人死亡;伙同张裕君等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伙同张裕君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范兴振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范兴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