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始,被告人李武平、黄辉(已死亡)先后纠集在珠三角的多条高速公路上长期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分别以李武平、黄辉为首要分子的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李武平、黄辉负责提供有碰撞痕迹的车辆,然后团伙结伙驾驶上述车辆行驶在珠三角的多条高速公路上,并伺机加速碰撞由左向右变道的车辆,在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后截停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赔,一旦被害人不同意,就以口头威胁找人砸车、殴打等方式恐吓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给付的方式给李武平、黄辉等人赔偿金。
经查明,李武平犯罪集团作案34宗,黄辉犯罪集团作案19宗,共计62名被害人遭到敲诈勒索。
法院认为,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目的明确,手段恶劣,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武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武平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李武平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就各自参与的犯罪承担罪责;法院依法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