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一宗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小鹏因盗窃同事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508元)和现金375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小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香洲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小鹏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考虑到小鹏犯罪时未满18周岁,因父母平常疏于管教,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才误入歧途,且已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为保障小鹏正常就业、顺利回到正轨,香洲法院根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并向小鹏、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及司法局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这是上述办法实施以来,香洲法院发出的第21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根据办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还可向有关单位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有力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有效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以使其能真正放下包袱、重拾生活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走上正途、防止再犯。
今后,香洲法院将继续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专业化办案和关护帮教的有机融合,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程序,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助力涉案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实现“可期”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