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盲盒成为“流量密码”,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案涉企业是一家代工厂,与某知名文化创意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却在网络上发布文化创意公司的盲盒公仔图片与视频,自称正在为其代工做盲盒公仔,蹭流量、蹭热度。那么,工厂这种“蹭流量”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呢?
案例回顾
案涉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代工生产注塑手办、搪胶玩偶、塑胶公仔等产品的工厂,该公司负责人坦言,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简称“泡泡玛特公司”)没有委托他们公司生产盲盒公仔,在网上宣称为他们做代工主要是看中对方的名气。
没想到,泡泡玛特公司却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塑胶制品公司相关负责人被约谈后,就将各平台涉及产品的视频与图片撤下,原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没想到会被对方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及侵犯著作权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塑胶制品公司侵犯著作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赔偿泡泡玛特公司共计12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塑胶制品公司负责人表示不服,其诉讼代理人表示,塑胶制品公司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但法院不应该对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同时作出侵犯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两项处罚。
与此同时,塑胶制品公司诉讼代理人还提出,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物权,社会大众也有一定的传播使用权,其中有模糊地带,处理时应该平衡二者关系。塑胶制品公司并没有复制生产泡泡玛特公司的产品,只是使用了正品网络图片来做宣传,这是社会大众可以容忍的宣传行为。
二审庭审中,塑胶制品公司认为,《著作权法》需要平衡作者权利与社会大众对产品的使用权,既然他们上传的是正品公仔的图片,那么公司对这些图片的使用是合理的。泡泡玛特公司则认为塑胶制品公司侵犯了其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塑胶制品公司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公司涉及虚假宣传属行政责任,实际上他们并未给泡泡玛特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对方提出高额索赔的诉讼请求并不合理。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