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健身会籍卡退费难、“打卡返款”套路多、变美不成反受伤……记者3月15日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获悉,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布3宗消费纠纷案件,提醒消费者注意。
“特价产品概不退费”属霸王条款
原告郝先生为了在婚前瘦身塑形于2022年11月向一家筹备开业的健身公司购买了健身卡。签订合同时,健身公司承诺于次月开业。会籍卡种为买一年送一年,会员会籍有效期2年,会籍费用为2680元,健身合同约定该健身会籍为特价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费。但该健身公司拖延至2023年8月才开业,而郝先生也在2023年10月举办婚礼。随州郝先生认为健身公司拖延开业的违约行为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全额返还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开业超过半年的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致使郝某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故郝某请求解除健身合同应予支持。合同条款约定“此会籍为特价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费”是健身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作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约定,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应认定无效。健身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郝某有权主张退回费用2680元。
厂家店家互踢皮球
另一宗案件,卢某在2022年3月从某网络商城看到某店铺推出“购买某VR设备打卡300天保底返3000元购物卡”活动后,下单购买价值3099元的某VR设备一套。随后,卢某坚持打卡了300天,并联系网店客服完成申报并通过审核。但返款迟迟不到账,卢某再次联系店铺客服要求返款,店铺却以活动由厂家发起为由要求卢某找厂家解决。但是,卢某当联系厂家时,厂家又以系统故障为由拖延返款。卢某决定诉至法院,要求店铺返还3000元或等值购物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与店铺存在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店铺事先未在商品活动信息中注明返款奖励需向厂家领取,在卢某购买商品后、咨询活动规则时、参与打卡活动期间乃至提供打卡成功申报资料和审核期间均未告知返款责任为厂家,且“打卡返款”活动规则是卢某联系店铺客服获取,规则内容明确领取奖励需联系店铺客服,故卢某基于与店铺的合同关系和交易中应受保护的信赖利益,诉请店铺承担返款责任,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店铺向卢某支付3000元或等值购物卡。
医美纠纷“退一赔三”有依据
最后一宗案件则涉及医美纠纷。根据案情陈述,小罗到一家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隆鼻术等服务并支付了88600元服务费。术后小罗出现鼻子斜歪、面部僵硬等严重问题。后小罗诉至法院,要求美容机构退还医美服务费并赔偿三倍医美服务费。该美容门诊部辩称,其是以开展医美诊疗为主的医疗机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同意“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美容门诊部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美服务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恢复患者健康进行的医疗服务性质不同,应认定小罗为自身美容需要购买该美容门诊部的医美服务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该美容门诊部在对小罗进行手术及制作病历的过程中存在未尽详实告知、隐瞒、误导行为,小罗主张该美容门诊部退还服务费88600元及赔偿三倍服务费2658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