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外包装遭遇“李鬼”式模仿,怎么办?
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5万元。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师生代表40余人,越秀区党校干部学员30余人到庭旁听观摩。
“同脸不同品”
销量百万的网红牙膏外包装被抄袭
法槌落下,庭审正式开始。
原告麦某莱科技有限公司称,在化妆清洁领域内拥有“博滴”等品牌。其中,博滴烟酰胺美白牙膏总销量过百万,原告对该牙膏的包装设计享有著作权,该作品设计具有独特性。
该案的被告有两位,分别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方和委托生产方。
原告认为,被告一诗某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包装图案,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相同、类似产品包装,更在产品销售页面多处直接使用了与原告相关联的文字及图片,明显攀附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
此外,被告二完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牙膏产品包装上载明的被委托生产方,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基于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原告产品包装设计。
被告产品包装设计。
被告诗某丹公司辩称,其生产的被诉产品与原告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未构成侵权,原告也未能证明其博滴品牌牙膏早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在先权益,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完某公司缺席审理,没有答辩。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己方诉求及意见。
一审当庭宣判、释法
被告行为确系侵权
当日庭审结束后,越秀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被告各自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产品销售、获利情况,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诗某丹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完某公司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案件合议庭成员陈永华、刘洁珺、黄媛媛三名法官及知产庭法官李文君与旁听的高校师生进行了互动交流。
“本案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侵权案件。”陈永华介绍,原告的牙膏产品凭借独特的包装装潢,在市场上已取得一定的影响力及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包装图案并用于生产、销售相同产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该案中,法院如何认定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陈永华表示,被告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销售链接中使用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引人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具有关联,引起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判定侵权赔偿金额?
“在判定具体赔偿金额时,法官会根据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实际获利等举证情况进行判定,同时还会对相关权利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具体赔偿金额。”陈永华建议,侵权案件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