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律协权威解读《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8月4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律师的权利保护做出了许多突破性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的30日内。
全国首部实施《律师法》地方立法
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梁震表示,《实施办法》是全国第一部实施《律师法》地方立法,是广东律师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梁震介绍,《实施办法》共7章67条,重点是补充和细化了《律师法》有关条款,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队伍作用、完善律师协会的运行机制和组织架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延续了律师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并重,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与发挥律师在法治广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举”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创新。比如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自然人个人户籍、婚姻登记资料等身份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商事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为律师调取信息资料提供便利”。针对相关部门可能出现不予支持配合的情况,又规定:“律师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没有罚则依据、律师双重国籍存在但没有处理依据等作出规定,填补了律师权利保障和管理上的空白。
体现了对律师执业工作的保障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协副会长刘涛表示,《实施办法》中对律师权利义务的规定有超过20条,占了整个办法的1/3,体现了对律师执业工作的保障。比如,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之前最高检工作会议中最高检曾表示,对这类案件至少应当在侦查结束安排一次会见;而《实施办法》第23条则明确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的30日内。刘涛表示,此前未对会见时间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常是侦查结束准备移送审查起诉了才给会见,这种虽然形式上保障了会见权,但对权利行使的实际帮助并不大。同时,虽然两者对会见次数的要求并不同,但《实施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要高于职能部门的内部工作规定。另外,《实施办法》第27条还规定,对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刘涛表示,以往没有对时间做出具体要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件往来时间很难定,有时要20多天有时要好几个月甚至半年,“有时候都会见了,信件都还没收到。”
刘涛表示,此前虽然有不少关于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规定,但因为没有相对具体的实施措施导致在实践操作中会遇到推诿,有难以兑现的情形。《实施办法》出来后,对多项律师职业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实施细则,因此它的实操性会更强,“刚开始需要慢慢适应,但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大步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