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发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这些“人”生而具有的权利,越发得到重视。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万众瞩目中正式颁布,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立即成为关注与讨论的焦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是对世界民法典体系的创新”“体现了我国社会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全面保护”“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推动了社会公众人格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也向司法机关提出了如何切实保护人格权之问。
五年来,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对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新型人格权纠纷挑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充分释放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制度价值,立足审判职能、严格公正司法,让人格权益更受重视,让人的价值、尊严得到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
健全规则体系 密织保护网络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第一天。
翻开当天的《人民法院报》,人们留意到,6版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了一些与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的“新面孔”:
名称权纠纷、声音保护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就在此前两天,最高法以四位大法官同时出席的“豪华阵容”举行发布会,通报最高法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
“最高法高度重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法律高度抽象,司法细致入微。自民法典颁布之日起,最高法便快马加鞭,第一时间完善司法保护网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期待。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新增内容,明确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等属于个人信息。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明确相关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守护百姓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针对当时引发热议的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问题,《规定》在第十条予以了明确回应。
“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这样回应社会关切。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2022年5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得到统一,凸显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
将救济和预防相结合,能够有效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首次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被越来越多运用于司法实践。
为更加有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织牢织密保护网,除了新增案由、畅通救济渠道之外,“两高一部”于2023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2024年12月,《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进一步明确,要求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执行机制,加强和规范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
法与时转则治。从人格权司法保护的细节完善到城乡人格权益的实质平等,从科技应用的自由边界规制到人身权益的安全防线构筑……最高法不断完善人格权司法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力推动了民法典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精准落地。
严格公正司法 强化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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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民法典实施以来至2025年4月30日,全国法院审结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数,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满满期待。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法典人格权制度从纸面落到现实,离不开一个个严格公正审理的案件。
发送的信息内容明显超过正常同事交往界限,多次半夜敲女同事宿舍门并骚扰,造成女同事心理严重不适,且在女同事多次严词拒绝后仍拒不改正……肖某因性骚扰女同事被公司依规开除,却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行为“没那么恶劣”。
许多性骚扰者如肖某一般,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往往不以为意,而对于受害者来说,其危害往往严重而持久。
民法典新增的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为性骚扰受害者撑起了更加牢固的法治“保护伞”,不仅明确禁止性骚扰行为,还确立了单位的防止和制止义务。
面对肖某的狡辩,一审和二审法院彰显司法向性骚扰行为坚决“亮剑”的严正态度,厘清真相,认定肖某的行为属于性骚扰,不仅违反公司规章,更违反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正当合法。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雄对此评价:“反性骚扰,不仅对于依法治理职场、构建友好型职场关系、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积极引导人们崇尚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高质量建设。”
民法典不仅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在一段时间里,人们点开某公司的搜索引擎,输入“乙公司”,网页显示的前两条搜索结果却总是指向甲公司。
原来,甲公司购买了某公司搜索广告服务,在3年内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乙公司认为名称权遭到侵害,诉至法院。
互联网时代,知名企业的名称无异于“流量”。当名称遭遇“流量窃取”,法院明确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受到保护,通过判决甲公司、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切实发挥了司法裁判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促进品牌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民法典施行以来,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步履不停,用一个个生动司法实践筑牢人格权益保护的法治“护城河”“防火墙”——明确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支持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明确具备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80万余件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背后,是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司法需求,更是人民法院落实人格权司法保障艰巨任务的成效与决心。
直面“时代之问” 应对科技挑战
“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这是今天的时代之问。”2020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在最高法“人民法院大讲堂”授课时指出,民法典人格权编很好地回应了这个“时代之问”。
这一“时代之问”的答案,也在于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准确理解法律精神,直面信息化时代考验,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仅凭前夫在交谈中提到过许某的名字,李某就贸然认定许某是介入自己婚姻的“小三”。为了泄愤,李某在自己社交账号发布的视频、文章中多次对许某使用“小三”“绿茶”等侮辱性言辞,甚至公开披露了许某的手机号码、工作单位、住址、姓名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文章一经发布,引来众多网友关注。自此,许某和家人不断收到陌生人发来的充斥着谩骂、指责与攻击的私信,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许某不堪其扰,将李某诉至法院。
“开盒”、“挂人”、制造谣言、侮辱诋毁……有人逞一时之快“按键伤人”,孰不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网络言行都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人格权益的基础上。
民法典明确保护自然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生态,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最终,经过法院判决和法官反复释法说理,李某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向许某公开道歉,并赔偿了精神抚慰金以及因维权产生的损失。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如何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声音是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文?当声音被人工智能技术合成、制作甚至篡改,又该怎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25年5月,最高法发布人格权专题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个问题便聚焦于此。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这一案件的裁判要旨也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的回答中被援引,“未经自然人许可使用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权”。
“法院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护自然人的声音权益,通过本案明确了声音作为标识自然人的人格标志,体现着自然人人格尊严,包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在使用他人声音时应当起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充分肯定了法院对于该案的办理。
目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格权益的保护前所未有地面临挑战。如何发挥好司法保护的作用,平衡好科学技术进步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如何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何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从不畏惧挑战。
以法为舟、以公为楫。民法典下一个五年已经开启,人民法院将继续载着亿万民众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稳稳驶向法治中国的璀璨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