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这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涉外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涉及新加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瑞士、马绍尔群岛、科特迪瓦、智利等8个国家当事人,彰显了中国法院深刻把握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要求,积极推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高效、和谐、实质性化解,为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案例一涉及的外国货轮在抵达智利瓦尔帕莱索港卸货时发现货损,新加坡、土耳其、智利三国当事人放弃提单背面条款约定的船旗国管辖协议,一致选择在大连海事法院诉讼,以共同行动表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期待和信任。在处理本案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优势,通过多轮“背靠背”沟通,推动各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用中国海事司法的“东方经验”为外国当事人重新架起合作桥梁。
“人民法院运用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实质化解矛盾,促成各方保持长远合作关系,为海洋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后盾。”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案例二涉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购买并出口冷冻罗非鱼引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货物运输到港口后因无人提货,导致货物长期滞留产生了高额的集装箱滞箱费。人民法院从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出发,将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融入办案始终,运用“和为贵”的调解智慧,消弭各方利益分歧,平衡各方利益与风险,尽量减少企业损失,实质性化解各方矛盾,又促成各方保持良好关系,为后续继续合作实现共赢打下基础。
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和海事活动日益频繁,调解这一“东方之花”正在“丝路海运”航线上绚丽绽放。案例三是一起发生在国外海域的船舶碰撞纠纷,多个国家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当事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同意适用中国法。人民法院首次创新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探索人民法院引导、船舶航运相关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涉外海事纠纷化解模式,成功破解碰撞事故赔偿难题,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相关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额和解款。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不断探索“诉仲调衔接﹢专家辅调﹢行业指导”等涉外解纷模式,创新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司法智慧书写定分止争新范式。案例四涉及孟加拉国何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由于本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散见于不同时段又纷繁琐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案件存在“一案结、多案生”的风险。人民法院首创“商事调解﹢行枢辅调”模式,依托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邀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专家解读政策,邀请香港籍调解员开展云上法庭异地同步联调,形成了“法官﹢商事调解员﹢行枢辅调员”三员共调的解纷新局面。
跨境诉讼中长期存在的语言文字障碍以及公证、认证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等问题,是长期困扰涉外商事审判的难点问题。案例五是一起涉乌兹别克斯坦的跨国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多语言协同﹢数字化赋能﹢柔性调解”多元化解机制,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进行授权见证、在线调解,切实做到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纠纷,积极为新疆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中国向西开放桥头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六涉及瑞士某公司与河南某贸易公司、河南某煤电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案,面对巨额跨国纠纷、汇率波动冲击、涉案因素复杂等诸多挑战,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充分把握中外当事人继续合作的需求,创新“证据交换—焦点锁定—动态协商—协调推进”全链条调解模式,积极避免汇率波动风险,促成中外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签署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纠纷,打破了“一案生、合作止”的困局,圆满解决超千万美元的跨国纠纷。
“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总结提炼调解经验,创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有力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奏响了‘和合共赢’时代和音。”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于2025年7月发布了首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效,通过调解化解了一系列重大复杂的跨国商事海事纠纷,有效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中华传统“和合共生、美美与共”的东方智慧漂洋过海,逐步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