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包含2个行政强制措施、2个行政强制执行和1个非诉行政强制案例。旨在强化规范指导,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025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纠治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涉企行政案件,积极推动涉企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加大企业产权和企业经营者的司法保护力度,持续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告诉记者,2022至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企行政强制一审案件约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等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坚决纠治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促政通人和、取信于民。
记者注意到,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强制种类多样,既包括查封设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某装饰有限公司案,就是一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襄汾县人社局接到某装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85200元的反映。2022年1月10日,人社局责令该公司7日内结清工资。逾期后经三方协商,某装饰公司于同年1月25日、26日结清工资。人社局以其曾逾期为由罚款2万元,公司未履行。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督促各类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的劳动保障权益。但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实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行政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查明某装饰公司已经结清拖欠工资的事实后,认为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故对县人社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执行,对兼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了解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原告企业所涉行业多元,包括了绿化、通讯、旅游、能源、装饰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涉及行政管理领域广泛,涉诉行政机关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也包括文化旅游、消防管理、市场监管、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
某漂流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涉及旅游行业与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某漂流有限公司经营漂流项目但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碾子山区文体局扣押该公司的漂流船5只并制作了扣押清单,但一直未予返还。该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中,某漂流公司未进行备案违法在先,区文体局可以依法对其作出处理,但该局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形下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的同时,考虑到因长时间扣押导致财物严重贬值,若判决返还原物将难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故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赔偿企业经济损失,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经营主体财产安全。
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涉及通信行业。
某通信公司在贾里村投资建设通信设备并拥有所有权。2017年11月,该村土地被征收,王曲街道办为实施部门。同年11月底,王曲街道办未履行补偿程序就拆除了该公司设备。该公司不服,起诉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在实施征收时,在补偿对象方面,不仅要关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还要关注在当地有实际投入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公共服务企业,对其合法权益要依法依规给予平等保护。”对于本案的典型意义,行政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保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行政强制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监督。
本批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涉及行政主体资格、法定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信赖利益保护等方面法律适用标准的探索和完善。
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查清事实后妥善处理,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对于案例二,即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行政庭负责人表示,陈述权、申辩权是行政强制法赋予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区市监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该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保障船舶所有人程序性权利;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暂时性控制手段,不宜久扣不决。区市监局作出扣押决定后,未及时履行法定调查义务,持续扣押的依据不充分,给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关系到被强制主体的重大利益。规制涉企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为防止程序空转,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明确了强拆主体不明时,人民法院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计算从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等重要规则。
对案例三,即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行政庭负责人表示,区政府不承认强制拆除行为由其实施,针对区政府有关被告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了区政府系适格被告并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避免企业因维权无门而陷入经营困境,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
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表示,本批案例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有利于强化规范指导,进一步防止同类行政违法情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