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仲裁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积极凝聚共识,制度设计合理、内容完备,已基本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针对具体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对此,骆源委员建议,把这一规定修改为“经当事人同意,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本法关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周光权委员提出,在写法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在线审判的规定,修改为“经当事人同意,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理由是,大量的仲裁活动还是应该在线下进行,这样修改可以确保仲裁活动原则上还是要到仲裁庭去,双方交换证据质证,使整个仲裁活动更加公正。
吴晶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明确,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很有必要。为进一步提升线上仲裁的公信力和可靠性,使其真正成为高效解决纠纷的途径,建议完善线上仲裁与数据安全、程序公正的衔接规则。比如,可以增加一些内容,增设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要求仲裁平台需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并对仲裁过程中的电子证据存证、传输、存储的安全性提出明确标准,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者丢失,保障线上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比如,明确当事人在线上仲裁中有权获得必要的技术协助,并规定若因技术故障导致程序中断或者权利受损,要有补救措施和重新仲裁的机制。
汤维建委员指出,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对此,建议在该规定中增加时间限定,比如,撤回仲裁申请后7日内反悔的;对于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建议修改为“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
王学成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五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具体表述为:“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中的程序事项,并以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事人约定和仲裁规则规定的除外”。理由是,仲裁庭对仲裁程序具有最终决定权是当今国际仲裁的通行规则。在国内仲裁工作中,虽然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庭的程序决定权,但是出于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目的,很多仲裁机构仍然通过其仲裁规则,对这一内容作出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补充“程序决定权”,有助于我国仲裁立法更好适应国内仲裁实际,在保障仲裁合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将仲裁程序灵活性的优势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