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在处理一起倒卖文物案件时,迅速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查获涉案5件明代文物,但在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敏锐地发现到刘某的口供有疑点,存在隐瞒同伙办案的嫌疑,随后3名民警根据刘某的供词和手绘的“藏宝图”,跨省市跋山涉水寻找被盗古墓地点并进行取证,成功抓获到另一名“漏网之鱼”张某。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珠海民警抓获盗墓犯罪嫌疑人
5件涉案文物均为明代生产制作 供词存疑点民警跨省市现场调查取证
2021年7月13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遂立即成立专案组顺藤摸瓜,当日即在香洲区某街道成功查获一宗倒卖文物案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并当场查获涉案文物共5件。鉴于文物犯罪案件较为特殊,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决定立即加快行动,当日便将涉案文物送往广东省文物鉴定站进行鉴定、评估。7月14日,经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并出具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据报告显示,5件涉案文物均为明代生产制作,其中2件葵口盘釉面莹润,工艺娴熟,保存完整,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及研究意义,定为三级文物;另外3枚“弘治通宝”钱币出土痕迹明显,时代特征明确,定为一般文物。
经讯问,刘某承认其有倒卖文物及盗掘古墓行为,并自称是于2021年7月12日从自贡市出发乘坐高铁抵达珠海,目的是在珠海进行非法文物交易,而计划非法交易的文物是由他本人独自于2021年7月初在四川省自贡市某山坡上一座古墓中盗掘。
在案件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刘某的供词存在一定疑点,如根据刘某对古墓墓室内设计的描述,刘某独自盗掘古墓的难度较大,极有可能是其刻意隐瞒了存在作案同伙的事实。事不宜迟,在证实涉案物件的确为具有历史及研究价值的重要文物后,7月15日,香洲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前往刘某描述的古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于出发当天马不停蹄地抵达自贡市。
不惧暴雨天气山坡路滑搜寻工作难度大 民警敏锐判断得“宝藏”巧抓“漏网鱼”
由于犯罪嫌疑人刘某盗掘的古墓位于自贡市某山坡上,珠海公安3名民警本就人生地疏,面对漫山遍野的杂草、灌木,仅有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口供及一张出发前由刘某本人手绘的粗略“藏宝图”作为全部线索,再加上当地接连的暴雨天气,要找到一座墓碑早已被灌木遮掩,且被盗掘后又迅速被重新掩埋以制造不起眼假象的古墓,搜寻难度十分大。民警们在山坡上东寻西觅,此时自贡市仍未解除暴雨黄色预警,暴雨冲刷过的山坡不但为他们在山间的行走带来严重不便,更是加剧了他们在灌木丛间辨认目标地点的困难。
“应该就是这里了!”通过与手中“藏宝图”的反复比对,凭借着3名民警敏锐的洞察力、清晰的判断力,不断投入的时间、精力搜寻,终于在某山包上找到了疑似图中标示的目标地点。经民警上前仔细勘察,该地点表面上虽有泥土、植物覆盖,但泥土略显松动,有近期内被挖动过的痕迹。此处无论是位置或特征,均可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提供的信息一一对应,这让3名民警一致笃定——此处便是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藏宝图”中标示的“藏宝”位置,只是此“藏宝图”非彼“藏宝图”,此“藏宝图”指向的所谓“宝藏”,其实是刘某在不久前盗掘过的那座古墓。
7月16日,在成功辨认出刘某盗掘古墓的案发现场后,办案民警立即采取调查、取证行动,更加质疑刘某否认同伙作案的供词。不料刘某在供词中曾经提及的“表哥”张某竟“送货上门”,张某在民警调查、取证的同时途经被盗掘古墓现场附近,疑似正在寻找下一处“藏宝阁”。随后,办案民警在古墓附近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在张某的摩托车内发现铁铲、手套、胶鞋等疑似作案工具。
经民警深入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刘某及犯罪嫌疑人张某互相承认对方为其同伙,两人是同学关系。刘某声称两人是第一次做“摸金校尉”,之所以想到通过盗掘古墓、倒卖文物赚钱,是由于最近经济比较困难,遂打算凭借曾经与文物接触过的经验“捞点快钱”。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网,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关于盗掘古墓罪刑法规定和倒卖文物罪司法解释
关于盗掘古墓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关于倒卖文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
(人民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