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朋友之间互相发送微信红包越来越流行,也成为现代人们交流感情的一种方式。情侣间为增进感情、增添情趣更是常常互相发微信红包、转账等,金额也大多较高,然而很多情侣分手后,这发出去的红包究竟应该怎么算,是否应该归还呢?
案例1
外国男子因微信红包起诉前女友
来自巴基斯坦的Tom因为微信红包将前女友小红告上法庭,要求她偿还以微信红包、转账形式支付的借款126400元。广州花都法院近日审结该案,认为其中的70000元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小红应当返还,其余56400元是维持和增进双方关系的消费,与借贷无关,分手时无权主张返还。
Tom与小红在广州的一间酒吧相识,后在交往过程中发展成恋人关系,小红曾在Tom的公司任职。Tom称2015年11月开始,小红以购房、购车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他提出借款请求,Tom陆续向小红以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126400元。小红则称她从未向Tom借过钱,Tom转给她的钱一部分是因工作原因在外出差和招待的费用,一部分是基于恋爱关系,Tom送给她买衣服、鞋子等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红是否向Tom借款。小红与Tom曾经是情侣关系,情侣之间,男士为讨女士欢心,常常会为此发生开支,少则百元,多则数千,这是维持和增进双方关系的必要消费,与借贷无关,分手时也无权主张返还。但是,对于其中大额的经济往来,如果双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情侣身份亦不妨碍借贷关系的成立。2016年2月29日,Tom向小红共计支付了75000元,支付此款前双方的聊天记录里Tom询问小红要借多少钱,小红答“150000元,你70000元,我家50000元”。小红虽然在庭审中解释是借给Tom70000元,而不是向Tom借70000元,但当天Tom提取了75000元给小红,小红自始至终未曾给过Tom70000元,小红的解释与事实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2016年4月9日,小红与Tom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提及70000元一事,小红反问“70000元很多吗”,Tom则指定小红于2016年4月11日前偿还70000元。综合上述双方的交谈过程和支付行为,足以认定这70000元系借款,不是情侣之间的生活消费支出或赠与。
综上,法院判决小红向Tom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驳回Tom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例2
情侣闹掰称之前所赠款项为借款
小明(化名)和小芳(化名)原是恋人关系,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岂料分手后,小明称小芳从两人交往开始便不断通过微信红包、现金支付等方式向自己借取钱财,并将小芳告到法院要求如数归还。
小明称小芳所借款项一共有8000元,没有写欠条。小明为了证明款项,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单、红包记录、手机充值记录和QQ聊天记录等证据,留言分别为“想你”、“么么哒”、“抱抱”、“对不起,我爱你”等等,金额总计7390.9元。QQ聊天记录显示小明称“现金那些有共用我已经没算了,红包转账那些你就还给我吧,该减去的都减去了”;小芳则称“你不是算好了吗?不要老是来烦我,我总共也就借了你8000块钱,就因为你打电话给我家人讲我们的事情,我都说清楚了一分都不会还你,是你要大家都不好过”。
小芳对小明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小明主张的借款不予认可。小芳认为转账、红包等均为小明给的生活费用,聊天记录中提到的8000元钱为小明去其住所进行骚扰,其答应向小明支付的分手费,后因小明骚扰其父母,故其反悔了。庭审中,小芳自认其向小明借款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而本案中,从小明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单、红包记录等的留言可以看出,相关费用均为小明基于其与小芳之间的恋人关系而自愿给小芳的,凭转账记录单、红包记录不足以认定双方在转账或发送红包之前已达成借贷的合意。至于双方聊天记录中所称的8000元欠款是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小明要求小芳向其支付的款项,该8000元与小明所提交的转账记录、红包记录、话费记录的费用并不吻合,且小芳称是其遭受小明骚扰后同意支付的分手费,故凭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小明与小芳达成借贷合意并向小芳支付了8000元借款。小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小芳 自认其向小明借款300元,法院予以采纳。
此,法院判决小芳偿还小明借款300元,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最好通过合同等形式固定下来
双方借贷关系要以明确的借款合意为基础,尤其是在恋爱、婚姻等特殊的人身关系中,主张借款更要有明确依据,否则民间借贷关系将无法被法院认定为成立。
民间借贷可以采取书面合同,亦可以采取口头约定,但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借款合同的生效均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其二,借款的实际支付。借贷合意关键要素在于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借钱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银行转账、红包等方式向他人支付款项,均不构成借贷。借款合同生效的另一个要素即出借人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一方出具借条,出借人并未实际支付借款,民间借贷同样不能生效。
就上述案件而言,情侣通过红包转账支付金钱并不等于出借金钱,也可能是支付的生活费、生日或节日礼物等,即使不属于上述费用,其中一方在对方未作出明确借款表示的情况下发送红包或转账亦不属于出借金钱。
推而广之,大家在恋爱或其他人际交往过程中,要分清楚自愿付出的金钱和借款,如果是自愿付出的金钱,可依自己意愿处置;反之,如果属于借贷,最好通过合同、借条等形式固定下来,即使碍于客观情况不能使用合同和借条,也要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此款项为借款,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