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白纸黑字的优先受偿权,却眼睁睁地看着抵押物要落入其他债权人的口袋;法院一纸终本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更是让漫长的追债路陷入困局。眼看煮熟的鸭子就要飞了,申请执行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日前,负责承办此案的湛江吴川市检察院检察官从一叠叠案件材料里,厘清了被法院忽略的关键点,通过推动执行法院依法商请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保障了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吴川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
申请监督
明明有财产可执行,却裁定终本
2015年5月,某银行吴川支行(下称“吴川支行”)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该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49万余元、利息18万余元。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向吴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49万余元及利息;吴川支行对贷款担保人李某的抵押物(9套房产和9块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吴川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月,因B公司也未能偿还吴川支行的贷款,该银行将B公司也起诉到了该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49万余元、利息24万余元。巧的是,这笔贷款也是以李某作为担保人,以其名下8套房产及8块土地作为抵押物。法院同样判决吴川支行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吴川支行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0年8月,在这两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分别轮候查封了案涉抵押物——李某名下的8套房产及8块土地、9套房产及9块土地。当月,某资产管理公司以其与吴川支行订立了《债权转让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23年10月,法院裁定变更某资产管理公司为上述两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次月,法院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因不服法院以轮候查封、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对上述两起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资产管理公司于2024年1月向吴川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
明明手握优先债权,却轮候查封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向法院调阅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听取该公司意见、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方式,迅速展开审查调查和分析研判,发现案涉抵押物存在被多个法院查封的情况:2014年至2016年期间,案涉抵押物先后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吴川市法院等查封。作为原首封法院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2019年查封期限届满时已对案涉抵押物自动解封。因此,第一轮候查封的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就变成了案涉抵押物的首封法院。但越秀区法院自首次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未就案涉抵押物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
承办检察官通过核实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案件相关材料,以及从法院调取的抵押登记材料,发现只有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案涉抵押物设立了抵押权,这就意味着,该公司是唯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然而,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后,法院在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况下,便于同年11月25日、26日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先后对该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两起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明明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却轮候查封,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显然不妥。”承办检察官认为。
厘清问题
能否商请移送?能否进行终本?
经过全面深入的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要突破这两起执行监督案件,首先要厘清两个关键问题:
其一,本案能否商请移送?检察官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而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两起案件完全符合这些条件,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
其二,本案能否进行终本?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作为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越秀区法院将查封的案涉抵押物移送执行,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三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规定。因此,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不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外,202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4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对轮候查封但享有优先权的财产未经法定程序商请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意见》出台的目的之一,就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法院对案涉抵押物商请移送执行正是落实《意见》精神的表现。
精准监督
推动法院恢复执行并商请移送
吴川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未经调查,径直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此外,执行活动还存在送达错误和未征求意见等程序性瑕疵,以及使用法律文书错误和归档材料错误等文书类瑕疵问题。
2024年4月,吴川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与法院多次就是否应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是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并交换了意见。最终,检法两院达成共识。
2024年5月,法院书面回复吴川市检察院: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已恢复对上述两案的执行,并发函商请首封法院,即越秀区法院,将案涉抵押物移送执行。越秀区法院于同年10月25日依法将案涉抵押物的处置权移送该法院。
今年1月26日,法院通过网络摇珠,选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并于2月8日向税务机关发出关于案涉抵押物的询价函。目前,案涉抵押物已进入拍卖程序,资产处置已进入实质阶段。
【普法小贴士】
终本执行:全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结案方式。终本执行并不意味着彻底不执行,而是暂时中止当前的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商请移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封法院存在冲突时,优先债权法院可依法请求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给自己执行的一种程序。
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债权人的一种特权,使其能在债务清偿过程中,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这种权利通常与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抵押、质押等。
轮候查封:是指对于其他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顺序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待到查封依法解除后,排队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检察官说
在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重点围绕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特别是对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分情况要进一步核实,包括执行法院是否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案涉财产是否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对于符合条件,但执行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就径直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本案是吴川检察院首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4条,为探索运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封法院移送”的处置权流转机制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同时,本案既维护了胜诉企业合法权益,又推动了执行权制约机制的完善,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新招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