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重要一环。阳江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内部融合+府检联动”,一方面形成“民行检察牵头,刑事检察、案管配合”的一体履职格局,对不起诉案件依法开展接续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着力解决不起诉案件“不刑不罚”等问题。
2024年共对147件不起诉案件启动反向衔接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47件,已到期回复并被采纳45件,为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监督合力、持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重要支撑。
不起诉≠不追责
筑牢绿色生态“防护墙”
失火罪犯罪嫌疑人陈某为清理鱼塘周边环境,利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导致火势向周边山岭蔓延,最终引发森林火灾。鉴于陈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阳春市检察院与阳春市林业局召开行刑反向衔接联席会
接获该不起诉案件线索后,阳春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迅速立案办理陈某涉嫌失火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经审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院向阳春市春城街道办事处发出“依法给予陈某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并得到采纳。
最终,陈某虽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仍由相关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于同日全部缴纳了罚款。由于办理效果较好,该陈某涉嫌失火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入选《广东行政检察工作情况》、阳江市检察机关“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不起诉≠不处罚
保障安“薪”不忧“酬”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是阳春市某箱包厂(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在该厂经营期间实施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经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鉴于王某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足额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阳春市检察院就农民工欠薪问题走访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获该不起诉案件线索后,阳春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迅速立案办理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经审查,虽然涉案箱包厂在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前被恶意注销,但因其是个体工商户,其注销与否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该个体工商户最终责任的承担应由经营者王某承担。遂该院向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依法给予阳春市某箱包厂的实际经营者王某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并得到采纳。
最终,虽然决定对王某不起诉,但仍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其存在拒不配合调查以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予罚款50000元。由于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入选《广东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不起诉≠“一罚了之”
精准监督防范“罚过其责”
伪造公司印章罪犯罪嫌疑人颜某在经营刻章店期间,明知自己无权制作涉案中山某管理有限公司、某发展有限公司印章,仍实施了伪造企业印章行为。鉴于伪造印章未造成涉案公司的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颜某自愿认罪认罚,经公开听证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确保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顺畅进行
接获该不起诉案件线索后,阳春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迅速立案办理颜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行刑反向衔接案。经审查,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实施了伪造企业印章以及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颜某相应的行政处罚。遂该院向阳春市公安局发出“依法给予被不起诉人颜某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并得到采纳。
由于颜某在该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已被刑事拘留24日,该院在检察意见中还提出“颜某被刑事拘留的时间依法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并得到采纳。最终,颜某虽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仍由相关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20日、罚款1800元并取缔擅自经营的行政处罚,其中行政拘留因在处罚前已被采取刑事拘留而折抵完毕不再执行。该案充分体现了该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时对“当不当罚”“需不需罚”的精准把握,严格做到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有机统一。
下一步,阳春市检察院将持续深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从“接住”向“接好”迈进,以强化检察履职实现有力监督赋能反向衔接提质增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基层实践贡献检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