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罪与治理并重,有效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创新多元修复机制,凝聚多方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力量;定制“法治组合拳”,促推海洋牧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湛江市两级法院坚持以“系统治理、多元修复、护航发展”三维赋能,为该市2.1万平方公里的海域生态筑牢坚实的司法屏障。
推动长效治理
海风轻吹,浪花舒卷,“徐闻珊瑚礁国家级保护区”的标牌在沙滩上高高耸立。村民黄某某站在标牌下,心情如潮水一般难以平静——5年前,因为在这片沙滩上捡了些“石头”,竟然触犯了刑法。
2020年6月,黄某某等人为了赚取外快,挖捡沙滩上的石珊瑚碎枝卖给邓某某,经层层转手,由周某统筹售卖,经营水族馆生意的谢某某收购了这些石珊瑚碎枝。经公安机关侦查,涉案石珊瑚碎枝总量达4万余公斤。2021年12月,徐闻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涉案11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谢某某、周某等9人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湛江中级人民法院后,承办法官张春燕前往案发地走访,发现“石珊瑚碎枝”在当地渔民眼中不过是“海浪冲上来的石头”。
“石珊瑚碎枝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石珊瑚的骨骼,在海岸防护、生态循环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珊瑚自然保护区内大规模挖捡必然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在走访过程中,张春燕顺便对渔民进行科普与普法宣传。
张春燕认为,司法机关不能只做“生态判官”,更要当“普法桥梁”。最终,湛江中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改判,对组织收购的主犯周某、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对居间倒卖、运输者冯某某等人判处缓刑;对挖捡者黄某某等人免予刑事处罚;对受雇搬运的3名水族馆店员宣告无罪。
判决不是终点。为推动类案治理,筑牢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网,湛江中院向徐闻县农业农村局制发专项司法建议书,推动7个相关部门组成“护礁联盟”,形成跨部门协同保护合力。
今年4月,徐闻法院会同检察机关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发出全国首份“珊瑚礁司法保护令”,填补了珊瑚礁专项司法保护领域的制度空白。
如今,望着曾经的采挖点立起的司法保护令标牌,黄某某终于理解了那些“石头”承载的生态重量。
创新修复机制
夏日炎炎,麻章区太平镇领头村角头坪的红树林地,大片红树林郁郁葱葱,长势良好。然而,5年前,有一片红树林曾遭遇严重破坏。
2022年6月,陈某某等3人在租赁的80亩滩涂上扩建泥丁养殖塘,该鱼塘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类型为红树林地。为增加养殖面积,3人雇请挖掘机清理鱼塘内的红树林,造成10.7亩红树林遭到损害。案发后,3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对被毁坏的红树林采取修复措施,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补种红树林33.4亩。经评估,红树林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2万余元。
“尽管3名被告人已补种林木,但在修复期间,仍会产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他们也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麻章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陈某某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令通过认购碳汇方式赔偿生态损失4.2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承办法官朱武在判后表示,红树林是固碳储碳、应对气候变化的“海洋绿肺”,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净化海洋环境、稳固海岸带及调节海洋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案从植被补种和服务功能弥补两个层面,实现了对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的全面修复。
这是湛江法院积极构建“海洋生态司法屏障”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湛江法院在金牛岛、南极村、乌石港、高桥镇等自然保护区,设立13处红树林巡回法庭与司法保护工作室,推行“就地立案、审判、调解、执行、普法”五位一体办案机制,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触角延伸至最前沿。
为凝聚守护合力,湛江法院还与自然资源部门携手搭建“林长+森林法官”联动平台,与红树林管理部门签订协同保护框架协议,凝聚起生态保护的合力。
打出法治“组合拳”
在广袤的南海之滨,有一种“黄金鱼”凭借其独特的美味,带动了一方经济的繁荣,并成为海洋经济中的一颗明珠。湛江也因为金鲳鱼产业而被誉为“中国金鲳鱼之都”。
活跃的交易市场背后,难免有利欲熏心者蠢蠢欲动。
2019年至2023年间,陈某纠集他人驾驶快艇多次到雷州湾的养殖场盗窃金鲳鱼。此外,在2020年至2023年每年伏季休渔期间,陈某纠集他人到雷州湾海域违规使用电网等工具非法捕捞,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经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最终认定陈某等人盗窃金鲳鱼的总价值为81.7万余元。
今年3月,湛江中院终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人员也分别被处以不同的刑罚。法槌落下,雷州湾的养殖户无不拍手称快。
向海而兴,发展与保护始终相辅相成。为护航海洋牧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湛江法院打出法治“组合拳”:建立18项服务海洋强市特色司法机制,携手广州海事法院构建“属地化解—管辖审查—审判执行”全流程协作体系,为产业发展夯实法治根基;高效审结涉海洋牧场案件32件。
湛江向海图强的足迹,始终烙印着法治护航的痕迹。三千亿级海洋产业集群在潮涌中的崛起,离不开湛江法院注入的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