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试行)》(下称《涉企行政检查措施》)的通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东莞创新深化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背景下,《涉企行政检查措施》)围绕四个方面出台了12项措施,包括“白名单监管”和“重点事项日常监管”等措施,构建起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涉企行政检查体系,释放出东莞以制度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信号。
筑牢法治化监管根基
《涉企行政检查措施》围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全面统筹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涉企行政检查、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4个方面出台措施,每个方面附有具体措施。
清单化管理与动态调整的重要性,在《涉企行政检查措施》尤为凸显,要求各部门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梳理发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主体、依据、频次上限等信息,同步开展事项清理与动态调整。
当前,探索清单化管理,在东莞基层深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中渐显成效。凤岗镇前些年已梳理各领域业务衔接工作清单,明确各业务类别牵头部门。常平镇已制定“一清单、一方案”(指《综合查一次清单》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实施方案》),以挂图作战的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涉企行政检查措施》对全流程程序约束进行规定:实施现场检查前需制定方案并报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需24小时内补办手续;除特定情形外,检查时间、内容需提前告知企业;直接涉及重大权益的检查全程音像记录。同时,对专项检查严格审批进行规定:专项检查需论证合法性与必要性,制定计划并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7个工作日内公布计划,紧急部署需及时备案。
在业界看来,《涉企行政检查措施》体现了法定化与透明化并重,通过清单公示和程序约束,将行政检查纳入法治轨道,从源头上杜绝“任性检查”。同时,体现了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结合的原则。
构建高效协同监管模式
综观《涉企行政检查措施》,突出了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关键词“全面统筹”,首先表现为频次上限与标准统一:执行上级规定的检查频次上限,无明确规定的由部门自行明确;不同领域标准冲突时提请政府或上级协调。
“综合查一次”是东莞深化行政检查的重要一环,镇街正积极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融合协作,像洪梅镇早已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制度,建立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检查机制。联合制定全镇各行政执法单位“综合查一次”计划清单,成为了黄江镇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该镇以服务为出发点,以发现、解决问题为目标。
记者从《涉企行政检查措施》了解到,东莞强调“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融合,日常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进行,同一企业被多个部门抽中时应联合检查。同时,强调信息化记录与数据共享,构建全市统一监测平台,实时上传检查数据;试点“亮证入企”和“扫码入企”,企业可通过“企莞家”平台查询信息。
东莞出台涉企行政检查新措施,推动资源整合与效率提升:“综合查一次”将分散的检查事项集成化,减少重复检查对企业的干扰。
科技赋能监管创新,在东莞涉企行政检查中日益彰显其重要性。东莞将大力推动信息化监测平台,支持企业通过“企莞家”平台便利查询获取相关信息,实现检查数据的实时归集和企业信息的便捷查询,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成效。
差异化监管精准平衡安全与发展
《涉企行政检查措施》是东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实践。
《涉企行政检查措施》提出了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涉企行政检查,包括: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实施“无事不扰”白名单监管、加强重点事项日常监管。涉企行政检查推行分级分类差异化,向外界展示了通过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现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让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的决心与行动。
两年前,东城街道成为全市首支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形成了“部门+社区+专业人士”联动的自上而下、内外结合的监督合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又如长安镇,去年底依法组织举行了7场行政处罚听证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社区党委成员及律师代表等旁听人员参加,从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等多个角度发表意见,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东莞发布涉企行政检查新措施,以法治化为引领,通过清单化、程序化、标准化建设,将行政检查纳入法治框架。通过构建“规范、高效、精准、透明”的行政检查体系,东莞正为企业创造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提供可复制的改革样本。
声音
以制度形式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值得肯定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卢护锋认为,新措施的出台,一方面是对中央和省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是东莞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而做的制度化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东莞顺势而为,将以往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相关举措吸收进来,以制度形式予以肯定。
卢护锋表示,让其感触最深的是东莞推出“白名单监管”和“重点事项日常监管”措施。他表示,“白名单监管”充分体现了监管的“激励”功能,即针对综合评价高的企业,不仅获得了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的效果,而且原则上还不再实施现场检查。而重点事项日常监管又体现监管的约束功能,要适当提高“四不两直”暗查暗访频次。这一宽一严的做法,体现了现代法治中比例原则的精神,是监管与市场活力之间动态平衡的重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