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省检察院获悉,《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检察人员按职能定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宁乡县检察院、武冈市检察院、泸溪县检察院为我省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意见》对三类人员的性质及基本职责进行了明确: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从事行政管理事务。
《意见》明确,试点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不低于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46%;对司法行政人员,郴州市检察院不超过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20%,试点基层检察院不超过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5%。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的比例,由各试点检察院分别确定配备比例。检察官与书记员(含聘用制书记员)的配比不低于1:1。
任试点市级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4年以上司法办案工作经历,任试点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3年以上司法办案工作经历。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年度办案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在分类改革过渡期,试点检察院现有检察官未入额的,保留现有法律职务和待遇不变。改革后,未入额的现任检察官,可以转任为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
《意见》要求,试点检察院要探索建立检察官考核机制,在考核内容上,突出办案数量、质量及廉洁自律情况。同时,探索建立检察官退出机制。(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