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一名村民何某为牟取私利,在农田肆意猎捕青蛙。近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何某是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的一名村民。2020年8月7日晚上,何某到其所在村的农田使用手电筒照射抓捕的方式捕获野生青蛙一批。2020年8月8日,何某将上述青蛙拿到茂名市区一个市场出售。公安民警对该市场进行巡查时,在何某的摊位查获野生蛙类70只、野生黄苇鳽1只。经鉴定,被查获的野生动物中共有泽陆蛙69只,价值为100元/只;中国虎纹蛙1只,价值为500元/只;黄苇鳽1只,价值为500元/只。泽陆蛙、黄苇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黄苇鳽还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何某被抓获归案后,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法,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国虎纹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这是古人用诗词为我们描绘的一幅美妙田园风光。但如果人们对青蛙等野生动物随意捕猎,不仅会使蛙声难觅、田园美景受到破坏,也会令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损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吃饱吃好已不是问题,但社会上还有些人以吃“野味”为荣。一些不法分子看到有利可图,不惜以身试法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终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希望广大读者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猎捕、不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共同爱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法治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