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香坪镇香坪村的五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贪污贫困村庄搬迁安置移民补助款、扶贫资金、住房困难户改造补助资金等共计214万元,连南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一审宣判,五名“蚁贪”被判决4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刑期,并被分处20万到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时任连南县香坪镇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邓某贵和村委会委员的房某伟、唐某荣、邓某九、沈某换等四人,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管理及行政管理工作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共同或单独骗取、侵吞广东省“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移民补助款、帮扶单位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拨付给香坪村用于帮助群众购买鱼苗的扶贫资金,修建蚕桑基地道路、太阳能路灯工程、文化广场的扶贫资金,骗取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补助资金以及连南县有关部门拨付给该村的农业技术推广发展粮食生产资金。其中邓某贵骗取、侵吞款项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房某伟骗取、侵吞款项共计人民币44余万元,唐某荣骗取、侵吞款项共计人民币42余万元,邓某九骗取、侵吞款项共计人民币34余万元,沈某换骗取、侵吞款项共计人民币34余万元。
法院认定,2011年至2015年初期间,被告人唐某荣在担任连南县香坪镇香坪村委会任村委会委员期间,在负责香坪村山口村统计填报广东省连南县“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连南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工作过程中,先后向唐某贵等四户群众索取补助资金共人民币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贵等五人已将各自侵吞的3万元退回给连南县香坪镇财政所,被告人房某伟等四人向连南县人民检察院退缴其个人分得违法所得共人民币16万余元。开庭后,房某伟等四人向连南县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邓某贵对其个人分得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至今尚未退缴。
法院认为,邓某贵等五名被告人贪污的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唐某荣多次向他人索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被告人邓某贵是主犯,其余四人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荣等三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悉,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邓某贵等五人均服从判决结果,均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