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受伤?有一个“隐形护身符”在侧,你可知道?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建筑工地作业时不小心从脚手架坠落导致九级伤残,由于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单位A公司曾就该施工项目参保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因此李某顺利获得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赔偿并与原用工单位即项目分包单位B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有鉴于此,李某向总承包单位A公司提起劳动关系解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被解除,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判决
阳江中院审查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一方面在案证据证明李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受聘在案涉项目工地工作,也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证据证明A公司是其用人单位。
另一方面,A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参保了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但该保险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购买该保险可以更好地保障建筑行业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但不能因此反推购买工伤保险者即为用人单位。
因此A公司无需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责任。
法院据此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无小事,工伤保险筑防线!
由于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也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我国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参保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重要审查资料之一。可以说,在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中作业的建筑业职工,均有一份“隐形护身符”伴随左右。
作为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虽然依法负有参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义务,但购买工伤保险不意味着其与工伤劳动者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施工单位参保该保险而反推施工单位与工伤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基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支付责任,因此工伤劳动者的上述诉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