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骨灰处置纠纷案,认定被告及时将逝者骨灰下葬符合我国民间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和善良风俗,不构成侵权。在骨灰下葬后,如无充分理由再将骨灰迁离原墓穴有违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重新处置骨灰的诉请。
原告梁某甲等四人与被告梁某乙等二人为同父异母关系。2002年,梁某在写给儿子梁某甲的信中提及身后事,信里提到众子女曾为他日后置办墓穴的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希望子女不要为他身后事操劳,可将骨灰撒向四方,最后表明对置办墓穴一事不再理会,由众子女自行决定。
梁某于2017年去世,六名子女对梁某的骨灰如何处置产生了分歧。梁某甲等四人主张应遵循父亲遗愿将骨灰进行海葬,梁某乙等二人则认为父亲在信中所提“可将骨灰撒向四方”只是一时气话,在去世前几年曾多次表示希望日后葬于墓园,与祖先作伴。
双方因意见不合争议四年多,其间骨灰一直存放在殡仪馆。梁某乙等二人希望父亲早日入土为安,在与梁某甲等四人多次沟通无果后将骨灰下葬。梁某甲等四人认为梁某乙等二人违背父亲遗愿,擅自处置骨灰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重新处置骨灰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生前未立下正式遗嘱交代其骨灰的处理问题,应结合书信的文字意思和前后文内容综合理解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梁某在书信中表示“可将骨灰撒向四方”,但未强烈要求必须“撒向四方”,从信中所提众子女曾对日后置办墓穴的费用负担所争议的问题、不希望子女为其身后事操劳等内容可知,“可将骨灰撒向四方”实质上是一位老父亲在面对复杂的家庭关系时,为避免同父异母的子女之间就处理其身后事时出现纷争和烦扰而作出的让步。为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梁某乙等二人将父亲骨灰下葬,事前通知梁某甲等四人参加葬礼,事后也表示不会阻碍拜祭,其行为符合我国民间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和善良风俗,未侵害梁某的人格利益,亦未损害原告四人的相关人格权利。骨灰下葬后,如在缺乏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再将骨灰迁离原墓穴有违公序良俗。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