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诞生于蔚蓝,探索向蔚蓝,也守护着蔚蓝。
刚刚过去的6月8日,是第17个世界海洋日和第18个全国海洋宣传日。联合国持续呼吁,凝聚起全球公众共识;中国主动作为,勇担构建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大国责任。
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从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我们或许可以一窥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在海事审判领域的生动实践,解码护航蓝色发展的司法智慧。
解码之一:从厘清“锚管碰撞”责任、惩治盗采海砂行为看司法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走锚了!”
随着船员一声惊叫,沉重的铁锚失去了控制。
2020年5月17日,海南某船务公司光租的“仁某”轮抵达辽宁锦州港附近水域锚泊。次日,因突遇大风暴雨天气,“仁某”轮发生走锚事故,进入海底管缆保护区,船锚与某石油公司的海底天然气管线发生持续触碰。
走锚导致管道损伤,凹陷深度超过直径四分之一,需进行换管维修。石油公司的保险人支付了保险理赔款。之后,石油公司起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要求船务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等共计上亿元。
海底油气管道作为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在现代能源运输体系中具有重要战略价值,且船舶与海底油气管道发生触碰可能引发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仁某”轮走锚造成管线损坏,船务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准确厘清事故各方权责的基础上,判决船务公司支付石油公司及其保险人损失赔偿款及利息共计8800余万元,支付义务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为限。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准确认定触碰事故双方及保险人的责任,确定赔偿计算标准,明确了不足额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各自损失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裁判规则,为该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黄西武表示,“依法平等保护油气企业、航运企业和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海底能源管道安全、促进海洋科学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海砂是仅次于石油和天然气的海洋矿产资源。近年来,海砂供应形势趋紧,海砂价格上涨,青岛近海的优质海砂吸引了盗采海砂的“淘金者”。
2020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山东青岛海警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查获正在作业的“江海某某”号、“苏货某某”号船舶,两条船舶载有海砂2600余吨,涉嫌非法采砂。被海警抓获时,已有2000余吨盗采海砂完成交易。
在巨大利诱下,盗采人员与收购、运输、销售人员长期勾结,形成了固定买卖关系和完整利益链条。事后,根据第三方鉴定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海床破坏体积为2788立方米、破坏面积为3717.3平方米。
非法、无序开采海砂,不仅造成海洋矿产资源流失,影响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稳定,未经淡化的海砂用于建筑业也将危及建筑安全。2023年3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认定非法采砂行为链条上的11名被告为共同侵权,判令在各自行为范围内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和预防措施费用等共计45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一体摧毁了“采、运、销”利益链条,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安全,为服务保障经略海洋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解码之二:从速解外籍船舶纠纷、化解船员“薪”愁看中国司法解纷智慧
在贸易活动中,时间无疑就是金钱。全球贸易80%至90%依赖海运,各国海事司法机关能否高质高效处理纠纷至关重要。
2024年4月26日,英国某银行向北海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对土耳其某公司所属“A某”轮进行扣押,并由对方提供1800万美元的担保。
此前,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非对称管辖条款,英国某银行在船舶停靠的国家均可寻求司法救济。
在“A某”轮锚泊在东南亚某国期间,英国某银行获悉该轮下一个目的港为中国广西防城港。虽然双方纠纷与中国没有任何实际联系,但出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英国某银行还是特地等待了一个月,在“A某”轮停泊防城港市某码头卸货时,向北海海事法院提出扣押申请。
英国某银行的信任得到了回应。提出申请当天,北海海事法院就依法作出了准予保全裁定。
然而,扣押只是权宜之计,双方的纠纷仍然存在。“A某”轮扣押期间,土耳其某公司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移泊该轮到锚地等待纠纷解决。但英国某银行因担心“A某”轮到锚地后有逃逸风险,明确表示反对。
偌大一艘轮船,何去何从?
为避免“A某”轮长期停泊产生高额费用,增加土耳其某公司的费用支出,同时也尽快消除对码头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协调边检等部门的监管支持,成功打消英国某银行的债权保障顾虑,准许“A某”轮移泊至锚地等候进一步指令。
“A某”轮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对担保金额及和解方案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扣押9天后,“A某”轮重新驶向蓝海。
船东特地委托律师致信北海海事法院,称该案“增强了我们对中国法官和中国海运营商环境的信心,在海外产生非常大的良好影响”。
近年来,最高法等发布的各类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境外当事人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并最终达成圆满结果的生动范例比比皆是。
关于如何看待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选择在中国解决海事纠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廷中曾表示:“他们看重的是我国海事法官的高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认为我们的法官外语水平高,懂航运、懂贸易、懂海洋,办案效率高。我曾不止一次听到一些外国专家、学者建议他们的国家学习中国的经验。”
每年6月25日是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世界海员日”,旨在表彰海员对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贡献。目前,我国船员人数位居世界第一,船员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保障,事关海洋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3年3月起,由于经营困难,某船务公司持续拖欠融资租赁的两船共计88名船员工资总额近1000万元。船员们申请扣押涉案船舶,后又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某船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确认所欠工资对涉案船舶依法享有优先权。
由于欠薪时间跨度大,每名船员工资标准不同以及上下船时间不固定,办案工作量十分庞大。但事关近百户家庭的生计,法院深感必须尽快妥善处理。
通过核查不同工种船员的工资市场行情、案涉船员上下船时间等,天津海事法院积极促成所有102起案件的88名船员与船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审查确认上述款项对涉案船舶享有优先权。
为避免引起案外人某金融租赁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拖延船员权益的实现,天津海事法院创新采用利害关系人参与审查机制,充分听取该公司对船员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成功预防了关联案件的发生。
“海上枫桥经验”、“如我在诉”意识在案件中得到了鲜活体现。扣船、立案到最终调解结案,整个过程不到三个月时间。
2025年1月,涉案两船被司法拍卖,88名船员的工资等费用均得到及时清偿。
解码之三:从认定临时仲裁协议、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看中国海事司法探索突破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分别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2024年,双方为一批从菲律宾进口货物的所需费用发生争议,11月达成书面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相关争议,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协议适用中国相关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后某运输代理公司以双方纠纷不具有涉外因素且未指定仲裁员为由,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某贸易公司遂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创新的试验田,也是开放之窗。2023年11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实际举措加强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
该案是《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案涉争议在于仲裁事项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以及是否对‘特定人员’(仲裁员)进行过约定。”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内容涵盖了货物进关前后的事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为仲裁员的选定提供了路径,能够有效解决仲裁庭的组庭僵局,故可认定案涉仲裁协议对“特定人员”已有约定。因此,案涉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上海海事法院探索临时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标准和审查规则,支持“临时仲裁试点措施”在海事领域的落地实施,推动海事仲裁创新发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2024年5月,武汉海事法院就一起涉澳海商纠纷作出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原告中山某服务部的起诉,告知其可向澳门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因某航道局对香港某工程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中山某服务部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某航道局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更方便的澳门法院管辖。
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法院即使对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也可以驳回原告起诉,要求其在其他合适的诉讼地另行起诉。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这一原则从司法解释层面提升至法律层面。
武汉海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不方便法院管辖异议进行审查,认为澳门法院已受理关联争议,由澳门法院管辖本案更为方便,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澳门法院的相关判决在内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具有制度保障,澳门法院管辖本案也更有利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
在武汉海事法院引导下,中山某服务部追讨55万余元租船相关费用的诉讼之路,转向了濠江之滨的司法轨道。
“该案增加了内地和澳门之间的司法互信,充分体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协调平行诉讼管辖冲突、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彰显了我国法院注重礼让合作,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立场,有利于两地创新和完善跨境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一级高级法官李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