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公司资金充足表象、夸大企业价值骗取投资,最终将大部分投资款用于个人及其他公司债务清偿、购置房产等,对此类骗投行为该如何定性?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高某因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投资款,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赔。
高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21年公司成立后,因经营不善及其个人前期创业遗留债务问题,公司很快陷入资金短缺困境。为快速获取资金,高某动起了“歪心思”。
高某伪造公司财务数据,并付费委托一家境外中介机构,为其公司量身打造了一套外观与正规银行网银界面高度相似的虚假公司账户网页银行系统。该系统能够显示虚假的账户余额、收支明细,甚至能伪造“大额回款”记录。投资者通过高某提供的链接登录查看后,极易误认为该公司资金流水充沛、经营状况稳健。与此同时,高某还对外谎称公司已获得某投资企业300万元投资(实际仅100万元),并描绘了资金将用于扩大业务、提升研发后带来的可观盈利前景,进一步诱导投资者。
在高某精心编织的骗局下,投资者张某、赵某、王某、章某信以为真,先后与高某签订投资协议,入股该科技公司。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四人通过个人或名下公司账户累计向高某控制的公司转账1190万元。
然而,这些投资款并未被全部用于公司经营。高某很快将其中883万余元转入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之后高某虽将414万元转回某科技公司账户,但剩余大部分钱款仍被高某用于归还其名下其他两家公司的债务、购置个人房产及日常消费等。经审计,扣除用于公司经营的款项和案发前少量退款外,高某实际诈骗金额达328万余元。
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高某在签订、履行投资合同过程中,通过伪造财务数据、夸大公司价值等欺诈手段,使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并支付投资款,存在明显诈骗行为。其次,高某明知公司经营困难,仍将大部分投资款用于归还个人及其他公司债务、个人消费,未投入公司实际经营,且公司已停止经营,投资者所获股权已无实际价值,足以认定高某在骗取投资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分的核心在于,取得财物的手段主要是基于签订、履行合同中的诈骗行为取得,还是主要利用职务便利取得。高某所有的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身份,本质上是他获取投资者信任的“工具”。投资者最终处分投资款,直接原因是高某的诈骗行为让他们产生错误认知,与高某职务本身无直接关联。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利用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本案中高某获取钱款的核心是“骗”而非“利用职务侵占”,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责令高某退赔4名被害人共计32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