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这么快就能拿到民事裁定书,期待可以尽快执行到位。”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宗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高效有力地保护了注册在深圳市的港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案作为全国首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以及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的案件,认可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投资企业,约定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条款有效,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的“港资港仲裁”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港资企业提供了司法便利,助推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优化、深度融合发展。
试水以香港为仲裁地解决纠纷
某深圳公司系在深圳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2024年,债权人某深圳公司针对主债务人方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向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方某公司向某深圳公司支付价款、违约金等60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方某公司迟迟未履行判决确认的付款义务,且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某作为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某深圳公司心急如焚,想方设法通过更多渠道倒逼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职责,尽快兑现债权权益。
今年2月14日,《批复》生效实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港资、澳资企业可以选择香港、澳门作为仲裁地。
作为港资企业,何不运用“港资港仲裁”机制,试水以香港为仲裁地来解决纠纷?在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燕霞的解释和推荐下,某深圳公司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陈某履行保证责任。
随后,陈某未履行仲裁裁决,某深圳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域外仲裁门槛降低带来积极影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庭四级高级法官周洁指出:“过去,当事人需要从合同主体、签订、履行等环节举证,证明案件可以提交境外仲裁,法院审查也存在一定难度。”现在,依据《批复》,当事人只需证明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即可选择香港、澳门作为仲裁地。“《批复》使得当事人举证便利、法院审查依据明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本案申请人系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港资企业,依据《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有权与身为内地居民的被申请人约定将香港作为仲裁地解决纠纷,仲裁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且该仲裁裁决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规定可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其他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刘瑛指出,本案实现了“港资港仲裁”从仲裁协议效力到裁决认可执行的全流程闭环,深圳中院依法作出的认可和执行裁定,展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监督机制,有效衔接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高地的资源优势与内地司法保障体系,为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下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范例。
“《批复》施行后域外仲裁门槛进一步降低,从长远来看将为粤港澳大湾区带来系统性积极影响。”刘瑛补充说,一方面,“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港资、澳资企业提供了更灵活、更具国际视野的争议解决机制;另一方面,香港的仲裁资源将更顺畅地辐射内地,充分发挥其内联外通的独特优势,与内地的司法保障体系形成有效互补,为加快建设大湾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商事仲裁高地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