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宋某甲等8人涉黑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甲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处罚金225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3年4个月,并处罚金。
据悉,从2008年开始,被告人宋某甲先后纠集周某、王某某、宋某乙、韩某、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等人在东莞市石碣镇多地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抽头渔利巨大。2010年至2012年间,宋某甲还担任某协会巡查队队长,并纠集赌场同伙为巡查队员,以石碣镇丹桂路某店为据点,一方面利用该巡查队的所谓“巡查权”私自对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通过高利放贷、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借贷纠纷为他人追债等,攫取巨额非法利益,扩张团伙势力范围,逐步形成了以宋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周某、王某某、宋某乙、韩某为积极参加者,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至案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恐吓、滋扰等多种形式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20余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多名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甚至被迫离开东莞,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东莞市石碣镇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周某、王某某、宋某乙、韩某、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等人结成的犯罪组织属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宋某甲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其组织、领导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宋某乙、韩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应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一般组成人员,均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
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共审理涉黑涉恶案件19件104人,审结18件10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