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3日,T101次列车4车113号座位旅客朱某下车后遗忘了一个黑色双肩背包,罗某某明知该背包是刚下车的旅客遗落,故意向旁人谎称自己与失主相识并随后会将原物归还,当日1时30分许列车停靠赣州站时,罗某某将上述背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500元,“索尼”单反相机一部、“佳能”135定焦镜头一个、“适马”35定焦镜头一个,“苹果”5S手机一部、“小米”充电宝一个等物。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7848元。罗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王颖依法告知了罗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通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罗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官在对罗某某的讯问中了解到,罗某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全面了解核实该情况,给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参考,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承办人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了罗某某家中土坯房被无偿拆除、妻子常年患有多种疾病无工作、儿子在浙江大学读书并刚考取本校研究生、还有个侄女需要其负担生活及读书费用,罗某某是家中的顶梁柱。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7848元,罗某某对盗窃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罗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会见罗某某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对罗某某以盗窃罪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
检察官充分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在向主管副检察长彭伟锋汇报后,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对罗某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以盗窃罪对罗某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处理,使罗某某既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又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罗某某及其家庭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承办检察官依法对罗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充分进行法制宣讲。同时,检察官对被害人和公安机关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获得理解认同。
(广东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