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
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围
近年来
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
严重威胁公众的人身安全
10岁男孩“高抛”砸死邻居父母 一审判赔78万
2019年7月2日下午,贵州贵阳一10岁男孩王某某放学后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王某某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先后两次将两个灭火器从窗台处推落下楼。推落的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导致受害人当场倒地晕迷,头部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二、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为泄愤14楼扔下手机、水果刀 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宣判
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14楼的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于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岁女孩高空扔苹果砸瘫女婴 一审被判赔185万余元
2018年3月9日下午,年仅3个来月的凡凡被家人抱着,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小区楼下散步,返回住处时在单元入门处被一个从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伤头部,后陷入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8年3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查明苹果系11岁小女孩小星(化名)不慎从其自家阳台落下。2019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小星及监护人赔偿544万余元。
2020年3月31日上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在线宣判,一审判决肇事女孩监护人赔偿185万余元。

面对屡屡发生的
高空抛物伤人事件
大家除了希望严惩肇事者之外
都希望可以尽快立法
划清责任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围。
草案明确,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专家表示,高空抛物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严惩的信号。
最高法发文明确法律适用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指出,其中,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14条“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解释,草案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增“高空抛物”情形这也就意味着,将“高空抛物”和“防火、决水”等行为等同起来,以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和打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可以按照114条追究刑事责任。
阮齐林称,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即使没有砸到人,没有死亡、重伤的结果,但威胁到公共安全的,即“有惊无险”“有险但是没结果”,也可以“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希望此类事件不要再发生,转发提醒身边的人吧!(广东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