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家庭环境和合适的家长引导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把“防护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其中家庭保护居于首位。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孩子被家长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地铁站等场所,夫妻分居后一方借探望之机将孩子带到外地藏匿……这些案例直击舆论焦点,直面实践难点,展现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公正审理监护、抚养、探望等各类案件的司法智慧,彰显了以司法裁判助推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的坚定决心。
及时确定监护人,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
“我愿意和姥姥(郑某某)、姥爷一起生活。”
王小某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无私的爱与完整家庭的滋养,让她在法庭上声音无比坚定。
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最终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郑某某哽咽道:“现在法律认可了这个家,她以后上学、考试都不用再担惊受怕。”
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应尊重‘事实抚养’的情感价值。”承办人马法官说,“裁判要关注个案中人的真实需求。此案通过快速确定监护人为王小某扫清成长障碍,避免因监护问题影响学业。”
强化监护人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侵害子女财产权益,父母要依法承担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2019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三天后,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83.8万元及利息。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我们家小孩子不容易,法院真是让我们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曾在庭审时拄着拐杖到庭旁听的丁小某的长辈说。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
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直接抚养。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
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2019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一审法院承办人徐法官说道。
科学评估监护能力,点燃母子幸福生活的希望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值得点赞。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
审理法院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时,伍小某哭泣着说出压抑许久的话,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伍小某虽然从父亲的管教暴力中逃离,话语间却仍然充满仁厚与善良。
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监护能力评估要点主要包括监护人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监护人的监护意愿、生活保障能力、家庭教育能力等。由社会工作师和心理咨询师等通过深入实地调查走访、观察、倾听,全面评估后形成科学报告结论。”参与此案相关工作的社会工作师苏老师解释道。
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
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
案结后,一封来自伍小某和佟某的感谢信寄到了法院:“你们的公正和专业,让我们重新拥有了幸福生活的希望。”
创新手段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如何切实化解“探望难”?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不快,产生隔阂。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社工建议杨某关注未成年人情绪,将消除未成年人抗拒、恐惧心理作为重点,同时建议杨某为其错误行为向胡小某道歉,并对道歉过程进行现场模拟。
协助探望时,杨某带着胡小某喜欢的宠物和毛绒玩具作为礼物并诚恳道歉,也让胡某对其信任度有所增加。
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杨某表示:“孩子会分享学习生活中的见闻和想法,不再排斥接触。”
同样在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的,还有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
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
“藏孩子是赌气,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家庭保护和司法保护都是未成年人保护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发布典型案例是以司法保护促推、保障家庭保护的体现,有利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明白如何更好履行监护职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说道。
“六一”国际儿童节渐近,人民法院自觉砥砺“做好孩子的保护工作永无止境”的司法情怀,以典型案事例引领未成年人审判和权益保护工作,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镌刻在每一个司法裁判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