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近日,梅州五华法院华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同时承办法官还在鱼塘边现场普起了法,将实质解纷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为山区的春天增添更加靓丽的“枫景”。
两年前,五华县某村村民钟某连未经同村村民钟某雄同意,擅自加深钟某雄位于该村的鱼塘,并将加深80厘米后挖出的淤泥转移至塘堤,将原有塘堤从宽1米加至宽3.5米,且破坏了原有塘堤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对此,钟某雄多次提出异议,但钟某连均不予理会,后钟某雄考虑到对方是同村村民,半个多世纪来二人抬头不见低头见,感情多多少少是有的,遂与钟某连签订租赁合同,将鱼塘出租给其。然而租赁到期后,钟某连却未按约定恢复鱼塘原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钟某雄将钟某连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原状及支付租金600元等。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翻阅卷宗、初步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向钟某连发出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但其态度是拒收拒签,法官遂与当事人所在村委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基本情况,并邀请村委协助做好钟某连的思想工作。考虑到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亦有调解的可能性,为防止矛盾升级,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到涉案鱼塘开展调解工作。“刚开始我是用这个鱼塘养了草鱼、鲫鱼那些,但是已经很久没用鱼塘了,还要把加宽的堤恢复成原来的宽度?我没这个义务吧!”塘堤边上,钟某连一脸茫然地看着法官,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原来,这只是不懂法惹的祸,法官遂用淳朴乡音、通俗话语将民法典中租赁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悉数告知了这位66岁的老汉。讲完法律关系和违约责任后,法官又打起了“感情牌”,语重心长地对钟某连道:“人要懂得感恩,钟某雄也是看在与你同村的份上才将鱼塘租给你,到期了你不仅不支付剩余租金,还不将鱼塘恢复原状还给他。你说,你良心过得去吗?”自知理亏的钟某连低下了头,向法官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钟某连在半个月内将鱼塘恢复原状并交还给钟某雄,而钟某雄则不再要求钟某连支付剩余租金。
末了,法官仍不放过每一个普法的机会,向当事人及群众普及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相邻纠纷等常见法律知识,希望在案结事了的同时在每一个当事人的心中种下法律的种子,让其生根发芽,以家庭、邻里一隅之和谐谋乡村、社会全局之稳定。
接下来,五华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不断探索多元解纷新路径,运用“望、闻、问、切、释、断、和”的七步调解法及“耐心、细心、真心”的三心结合法,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实质解纷,强化诉源治理,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以司法力量服务保障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