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下午,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举行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集中聘任暨检察官特别助理办公室揭牌仪式,这是全省范围内首创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双员互聘新模式。
广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陈达源、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胡迈、区人大监察司法工委副主任李军以及部分海珠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应邀出席活动。
为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区水平,海珠区检察院决定开展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工作,与该区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建设局、文广旅体局、湿地办等六家单位分别签订《协作意见书》,决定聘请冯浩武等六名专业骨干担任海珠区检察院检察官特别助理。
检察官特别助理接受区检察院和派出行政机关的双重管理。检察官特别助理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聘任期满,聘任关系自动解除。聘期期满前,经行政机关和区检察院一致同意,可以续聘三年。
根据管理办法,检察官特别助理协助检察官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个案邀请参与制。
区检察院根据具体案件办理需要,邀请检察官特别助理协助办理以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一)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二)违法情形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件;(三)涉及领域专业性强、专业知识复杂的案件;(四)其他重大案件。
检察官特别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协助办理以下检察辅助事务:提供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协助检察官开展委托检验鉴定评估、现场取样勘验等专业性强的调查取证工作;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就公益诉讼案件所涉专业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区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开展磋商和送达检察建议书;协助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落实、回复磋商结果和检察建议;为检察官出席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审理提供专业知识支持;检察官特别助理可以向区检察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区检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其他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要的辅助事务。
而派驻员额检察官的职责清单,由行政机关制定。
会上,海珠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庄朝霞宣读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工作聘任决定,该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何素梅为6名检察官特别助理颁发聘书。
来自海珠区农业农村局的张锐生作为检察官特别助理代表作交流发言,他表示将努力当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的桥梁纽带,不断为辖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随后,出席活动的相关单位领导一起上台为“检察官特别助理办公室”揭牌。
据悉,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结合海珠区作为国家重要城市中心城区、人民群众对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更高期待和要求的实际,开展此项工作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制度规范。制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特别助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检察官特别助理的聘任条件、任期、工作机制、工作范围、职责清单、纪律要求、解聘续聘程序、工作保障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内容,为该项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制度支持。
二是组织保障。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分别与相关行政机关签订协作意见,并挂牌成立“检察官特别助理办公室”,作为联络和协调检察官特别助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为该项工作的持续深化提供组织保障。
三是同步派驻。在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特别助理的同时,派出3名经验丰富的公益诉讼员额检察官分别接受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和区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聘请,兼任特邀监督员、治水监督员和生态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