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从六年缩短为三年,违反有关决定的,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审议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时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均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草案修改缴纳社保年限条件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今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一稿》)。有意见提出,《草案》第二条“在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中对社保缴纳期限的条件过于严格,建议修改为“五年内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年”。经研究,从深圳社会保险制度层面,不存在因个人经济困难而导致其社保关系中断的可能。《草案修改一稿》并未要求债务人缴纳所有类型的社会保险,仅要求缴纳其中任意一种连续满三年,以证明其在深圳有较为稳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深圳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人数为553万人。因个人原因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极少,可以不予考虑。
将“权利限制”修改为“相关行为限制”
有意见提出,《草案》第十六条“权利限制”用词不妥,建议修改表述,并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一稿》将条例中的“权利限制”修改为“相关行为限制”,并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进行规定。
其中,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草案修改一稿》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删除原条文中的“居住面积超出安居型商品房面积标准”、“日常出行使用中高档品牌交通工具”、“旅游度假”,将“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修改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并增加“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此外,《草案修改一稿》增加债务人借款时告知破产状态的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获取一千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应当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破产人若欺诈将被撤销免责裁定
有意见提出,《草案》规定的免责考察期为六年,时间较长,不利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遭遇市场风险后尽快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免责考察期趋于缩短。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一稿》将免责考察期修改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有委员提出,为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建议延长债权人申请撤销免责裁定的期限。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一稿》在缩短免责考察期的同时,将撤销免责的期限延长至终身追溯,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