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孩子的蓝天布满阴霾
当舌尖的安全遭受挑战
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
谁来守护?
是我们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2017年6月27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今年正值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三周年,想知道中山检察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做了些什么吗?一起来看看吧!
自2017年7月1日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民生热点,持续深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三年间,百余起公益诉讼案件凝聚的是中山检察人“公益守护者”的责任和决心。
三年,孤岛成大陆,幼木渐成材随着办案实践逐渐丰富越来越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案例进入公益诉讼关注视野今天带大家回顾近三年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
冯某林在我市经营一处围垦用于水产养殖,为防止海水水浸、鱼虾流走,其与彭某权、何某生、何某森商议,从外市运输废弃胶纸共800立方至上述围垦进行倾倒。不久,彭某权等人实施违法行为时被执法部门查获。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显示所倾倒的废弃胶纸含有毒有害成分,对土壤、周边地表水及海水造成严重污染,此次污染事件导致相关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近800万元。
本案由市检察院支持原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彭某权等4人被判处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等合计745万元。
本案是市检察院办理的民诉法修改后全国首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30周年经典案例。
2
2019年4月2日19时40分许,中山市大涌镇某微信群内有人发出“一路走好!凉山森林大火遇难人员遗体连夜送回西昌……”“致敬!30位英雄”两条新闻链接,群内有人陆续发出缅怀英雄的言论,曾某华用微信名在该群内发表了“这30个人不是救火死的,是在里面约啪啪啪,烧死的”“现在这年代只有祸害老百姓的英雄,没有真正的英雄”“死的不是消防”等多条不当言论。该微信群群友对其不当言论进行批评教育后,曾某华仍不知悔改,与群友继续争执,后被群主踢出该群。当晚20时55分,该微信群群友因曾某华发表侮辱英雄的不当言论,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7月19日,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中级法院支持市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广东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3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袁某与余某通过微信或电话的方式互相买卖四爪陆龟等。2019年3月至5月,袁某多次通过微信或淘宝与他人联系购买锯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等18只,同时在非法养殖过程中造成1只豹纹陆龟及1只缘翘陆龟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袁某与余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破坏了相关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是我市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稳妥推进涉野生动物公益诉讼工作的典型案例。
通过案例回顾不知道大家能否真正地了解什么是公益诉讼呢
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公益诉讼的知识你有必要了解一下哦
什么是公益诉讼
简单来讲,公益诉讼是指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就是指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种类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公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党和国家把检察机关置于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进行谋划和部署的宏伟构想,也对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使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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