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九家单位共同制定了《阳江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试行)》,就各部门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达成共识。
该《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具有几个新特点:
一是体例编排上区分了章节,使规定体系化更强。
二是封存内容更加全面、明确。比如,针对未成年人以前犯罪记录封存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机关均是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并且对封存的资料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从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完毕的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和其他案件材料均要予以封存。
三是犯罪记录查询程序可操作性更强。针对保密义务不明确问题,规定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签署统一格式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对查询的情况进行专门的登记,以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四是监督机制更加健全。明确了对于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封存制度。
(阳江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