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梁某等20多名原告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土地性质管理行政行为20件系列行政诉讼案件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王勇副主任出庭应诉。这是《广州市南沙区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之际,今年首宗管委会(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广州市南沙区作为入选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坚持多措并举,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抓住关键少数,以负责人出庭应诉压实依法行政责任就是其中的一项新举措。
涉及八类情形 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意见》中明确规定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等八类情形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除特定情形且经法院审查准许外,不得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压实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责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比例提出更高的要求。
出庭应诉必须就实质性解决实质问题发表意见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过程中,必须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当庭发表意见。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督促本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通知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发现本机关行政执法存在普遍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督促本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时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强化出庭应诉 全程监督和考核“硬杆杆”
《意见》明确了各行政机关要定期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法院行政案件庭审的旁听活动,收到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司法建议书后,应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司法建议书复印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提交区司法局备案。
《意见》建立了《关于南沙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实施意见工作清单》制度,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须将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案件裁判结果及裁判履行情况汇报至区司法局等,由区司法局对各行政单位落实情况按时进行监督。同时,《意见》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区法治建设考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本实施意见出庭应诉,造成南沙区在法治广州建设当年考评中被扣分的,在本区机关绩效考核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工作当年评分中予以加倍扣分。
《意见》还建立了监督问责机制,明确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不按《意见》规定落实出庭应诉要求,符合相应情形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处理。
《意见》的出台,是广州市南沙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抓手,抓住关键少数,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具体体现,将对严格规范广州市南沙区各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压实依法行政责任、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来源:广东司法行政、厅行政复议处、行政应诉处,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