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黑恶势力,一直以来都是危害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范某清、冯某成等8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20年8月5日,由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某清、冯某成等8人为部分成员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鼎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关国雄及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周启雄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介绍
经查,自2008年12月至2012年,陈某朋(另案处理)承包经营**山庄,并以此作为据点,先后纠集了被告人范某清、游某军等8名骨干成员,骨干成员又先后拉拢了约40名一般成员,团伙成员以管理人和内保、看场人的身份在**山庄内活动,有组织地实施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通过发放看场费(每月500-1000元不等)、毒品犯罪利润分成(非法利润的6%-8%)、酒水销售提成、提供免费酒水娱乐服务、提供免费吸毒包间场所等方式豢养其团伙成员。期间,以李某明(另案处理)为首、陈某朋团伙中的被告人冯某勤、邓某彬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吴某龙、黄某威等人为一般成员,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参与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2020年8月31日,鼎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因触犯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20000元至80000元不等的罚金(判决已生效)。
此次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不仅彰显了检察担当,发挥了“头雁效应”,对带动全体员额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司法办案职责,落实司法责任制起到了示范引领推动作用,也彰显了对黑恶势力重拳出击的坚定决心,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莫某强等10人涉恶犯罪案件
由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莫某强等10人涉恶犯罪案件,于2020年8月11日在鼎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主犯莫某强因犯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诈骗罪、赌博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莫某强、苏某坤、吴某华、郭某诒、周某等5名村委人员多次与邓某娣合谋,通过走过场的方式串通投标,使邓某娣承揽了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委会14项工程,工程总额达451万元。莫某强等5人收受回扣合计28万余元。此外,莫某强还纠集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鼎湖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