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事关就业保障、经济增长、社会稳定。近年来,梅州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今年以来,紧紧围绕中央做好“六稳”“六保”的要求,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办理涉企案件,努力为民营企业打造舒心舒适舒服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保障举措上做“加法” 凝聚服务民营经济合力
细化服务保障具体举措,织密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保护网”。市检察院出台《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措施》,梅江区检察院制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的意见》、梅县区检察院制定《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15条意见》,切实将中央和省委、市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落地落细。
检察院出台《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措施》
加强协作配合,发挥检察职能深度融入发展大局。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全市8个基层检察院均不同形式地与当地工商联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共同调研、法治宣传等机制,共同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
依托检企共建,全方位护航企业发展。去年8月,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少荣带领班子成员到民营企业调研,听取意见、了解司法需求。今年2月份,吴少荣检察长深入民营企业督导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方面的法律难题。
吴少荣检察长深入挂点企业督导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依法办案上做“减法” 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标准,将平等保护进行到底。坚持依法办案,落实“平等”二字,严格把握入刑标准,慎重使用逮捕、查冻扣等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构罪即捕”“构罪即诉”,释法司法善意。今年以来,不起诉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犯罪14人。如蕉岭县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宋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时,慎重办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五华县检察院就一宗涉民营企业拟不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一名企业家担任听证员,并邀请民营企业家现场观摩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少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对主动认罪认罚且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主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的同时,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情况、市场风险等因素,落实“慎捕慎诉”检察司法政策,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梅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股东温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涉嫌虚开发票案时,认为上述人员虽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上述人员均作不起诉处理,把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减少到最低,帮助企业甩掉“负罪经营”的包袱。
服务保障上做“乘法” 帮助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用好检察建议,帮助企业预防化解风险能力。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营企业提升防范风险能力。如梅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某贸易公司发生的员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时,发现该企业在员工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为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该院及时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员工教育、加强企业内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强化风险防控等建议,得到了该企业的赞誉和好评。
蕉岭县检察院领导班子到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管委开展检察服务保障园区建设专题调研
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为企业合法经营送上法律“说明书”。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检察开放日、送法进企业等方式,了解企业司法诉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两级检察院下沉社区服务疫情防控的党员干警,深入民营企业服务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完善疫情防控措施,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梅县区检察院专题分析涉民企案例,形成《涉民营企业案件成因和预防对策》向企业家代表通报,助力企业提升法治意识。该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获该区委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市检察院党员干警到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宣传活动
营商环境上做“除法” 排除民营经济发展阻力
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今年以来,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13件50人。如兴宁市检察院依法起诉黄某、欧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有效保护元朗荣华、美心、安琪等著名月饼品牌权益,促进企业家安心投资、安心经营、规范经营。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强迫交易等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营造良好经营环境。
梅县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梅县区检察院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报告
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经济纠纷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特别是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以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民营企业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如蕉岭县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申请民事执行监督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法院在法定期满后一直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蕉岭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促成执行完毕,有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梅州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