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检察院的帮助……”日前,司法救助申请人蔡某某来到肇庆四会市检察院,拉着检察官激动地说。

案情介绍
蔡某某为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在事故中重伤二级,赔偿金额一直无法落实到位,其家属四处借款和通过众筹来解决部分医药费,且申请人失去了劳动能力,庞大医疗费用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捉襟见肘,而且家中还要照顾一个患中晚期鼻咽癌多年的儿子和赡养一位九十多岁年老多病的母亲,家庭生活举步维艰。
办理过程
四会市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主动开展刑事案件司法救助线索排查,重点关注因案致贫、返贫人员,将其纳入重点司法救助对象范围,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确保在检察环节做到“应救尽救”,在发现蔡某某案件线索后,经过初步研判,主动联系蔡某某了解情况后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2022年3月16日,蔡某某向四会市检察院书面申请司法救助。
我院收到申请和材料后,第一时间启动救助程序,对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审核,通过走访调查核实,迅速依法作出开展救助决定,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4.5万元。
3月30日上午,申请人蔡某某及其家属送来“温暖人心,尽职尽责”的锦旗。
下一步,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对涉案困难群众的解危济困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拉近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传递检察正能量。
下面,来为大家普及一下国家司法救助的一些知识。
问: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答: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答: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问:人民检察院不予救助的情况有哪些?
答: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问:哪些情况下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
答:(一)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问:哪些人可以提起救助申请?
答:案件的当事人、依靠受到犯罪侵害死亡的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包括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与其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问:申请救助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来源:四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