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不幸遇交通事故致八级伤残,定残不到8个月即去世,其儿子赖某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1769.59元,而保险公司拒赔残疾赔偿金,认为因受害人无劳动能力,即使赔偿也只计算定残后至死亡日共232天,不能按5年计算。近日,梅州五华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5年的残疾赔偿金,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赖某68969.35元,肇事司机曾某赔付赖某20460.24元。
案情回顾
老人遇事故致残后不久去世儿子起诉索赔残疾赔偿金
2015年4月25日上午7时许,家住五华县的曾某驾驶其所有的一辆普通货车从五华县水寨镇往棉洋镇方向行驶,行至某老桥路段左拐弯时,碰撞到一八旬老人廖某,造成廖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曾某驾车逃离现场,而廖某则被送至医院治疗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共花费37760.24元医疗费。廖某住院治疗期间,曾某先行垫付了12000元。2015年5月14日,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8月15日,经鉴定廖某为八级伤残。廖某出院在家休养期间,于2016年4月3日去世。因廖某唯一的儿子赖某与曾某及保险公司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赖某于2016年5月将曾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1769.59元,扣除曾某已垫付的12000元,仍应赔偿99769.59元。
本案中,赖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45289.35元,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因廖某已无劳动能力,即使赔偿也只能计算其定残后至死亡日共232天,即5757.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定残后8个月内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为受害人的财产性权利,受害人的损失自其定残之日起即依法已确定,且其死亡之前因交通事故致伤的病情已恢复至稳定状态,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不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所以赖某有权请求残疾赔偿金。庭审中,双方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均无异议,且交通事故发生时廖某已年过80岁,按法律规定应按5年计算,所以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5年,即残疾赔偿金为30192.9元/年×5年×30%(八级伤残按30%计)=45289.35元。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认定的事实,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赖某68969.35元,曾某赔付赖某20460.24元。
法官说法
定残后赔偿金不因受害人寿命长短而变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越来越多,人们出行越来越方便,可因车辆增多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增不减,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如本案中残疾赔偿金计算至何时的问题。自伤残等级被评定之日起,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就已经固定下来了,不应因受害人寿命的长短而变化,如果以受害人实际生存时间来决定获得多少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与立法的原意和立法的精神相违背,所以本案中虽然受害人廖某在定残后实际生存了7个半月,但仍应按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 (徐冰琪 刘燕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南方法治报)